今日关于刺杀辱母者案件不断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相关报道更是层出不穷,我不是新闻评论员,不是律师,只是一个平凡父母的子女,对于于欢,我只是莫名的想到了民国女侠施剑翘,十年蛰伏,只为替父报仇,强杀孙传芳之后勇敢自首,并在多方求情之下,最终获得特赦。
同样都是为父母报仇雪恨,民国时期尚可特赦,怎么在今天就变成故意杀人罪了呢?我不解。
于欢母亲被辱的案件与施剑翘父亲被杀及其相似,其母虽为被刺死,但想来被辱却生不如死吧。当时施剑翘的父亲也是在与孙传芳的古镇战役失败后,被孙传芳百般凌辱,最后还将其首级悬于城外,曝尸三日,推及到今日,于欢与施剑翘面临着同样的境地,母亲虽欠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法治社会完全可以采取法制手段,为什么还要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段来泯灭人的尊严,这叫常人何以忍?更不必说目睹着一切的为人之子了。
施剑翘含恨十年,最终报仇雪恨,难道这不是蓄意十年?按照现在来说应是非常十分很“故意”了吧?由此可见于欢的行为只在瞬时之间,如果这算是故意的话,这一定立法者的语文没有学好,所谓故意,须有蓄意之时间和手段,而这在当时并不存在,由此可见,正当防卫当是之也。
百善孝为先,若不杀则不为不孝,因刺杀而从此背负“不孝”之名,桐城县教育会常务干事张启元在为施剑翘的求情信中提到,孩子为父亲报仇,古籍上的记载数不胜数,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儿可复仇。《周官》曰:杀人而义者,令勿仇,否得复仇。
前人尚能晓理通情,最终予以特赦,而当今可谓法治之国,面对此情,人心冰冷,吾不寒而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