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债的抵销
一、债的抵销简述
债的抵销是债务消灭的一种方式。债权债务终止(债务消灭)的情形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其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债的抵销行使方式包括债的法定抵销和债的约定抵销。虽然两种抵销方式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相同即债的消灭,但两者行使的条件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如下:一是债的到期时间。约定抵销对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到期要求,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而法定抵销要求提出抵销的当事人一方所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法定抵销权是形成权,一经通知对方当事人便能产生抵销的效果,因而强调法定抵销的系到期债务,是对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二是债的性质。法定抵销要求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例如双方都是金钱之债,强调双方债的价值的明确外化,而约定抵销没有相关要求,双方通过约定方式来明确互负之债的价值。三是行使方式。法定抵销需要通知对方,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而约定抵销在双方达成抵销合意时,即发生抵销的法律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包括人身性质的债务、必须履行的债务等。
【债的法定抵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债的约定抵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债的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