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从2003年1月25日进入某公司工作,但某公司一直没给钱某缴纳过社会保险。
上班期间,某公司还要求钱某签了协议书,协议书上载明:“因本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不办理入保手续,公司将每月向本人支付社保补助,责任与后果由本人全部承担。”
钱某工作到2019年10月时,某公司以钱某达到了退休年龄为由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关系。
钱某达到了退休年龄,根据国家现有的社会保险政策,无法再补缴相关社会保险了,也就导致钱某无法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
随后,钱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便经劳动仲裁程序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律师意见
现实中,类似“放弃社保声明”的做法并不鲜见,有些是因为劳动者为了拿到手的工资能多一些,向单位承诺“自愿放弃社保”;也有某些单位为节省用工成本,将原本就属于员工的薪酬分拆出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补贴,并要求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样的做法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首先,《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及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发布放弃社保声明”“发放社保补贴”等做法都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属无效。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本案例中,因某公司未给钱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无法补办且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钱某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钱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 《HR总是有办法:从入职到离职的101个纠纷巧解》吕帅 陈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