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晚,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通报了一起现实版“疯狂的石头”。
5月23日凌晨,新疆乌鲁木齐某大厦玉石展厅内共计67块玉石被盗,受害人估价约1个亿。民警现场勘查发现被盗现场门锁完好,23楼窗户玻璃被砸,外侧有使用绳索痕迹,27层平台发现绳索等物品且有攀爬痕迹。
原来,1个月前,大厦保安李某对23层店内消防器材进行检修时,看到展柜摆放的精致玉石起了贪念,凭借工作多年对大厦内部环境的了解,他多次在夜间值班巡逻时对大厦进行细致“考察”,熟悉各楼层环境结构,最终决定实施高空索降盗窃。他看视频学习高空索降方法,并购买专业工具在脑海中不断推敲演练。
5月23日凌晨,李某从消防通道步行至27层楼顶,通过绳索从27楼滑降至24楼平台处,再从平台滑降至23楼,将玉石店玻璃用玻璃刀切开盗窃67块玉石,并将所有盗窃玉石放在停车场自己越野车辆后备厢内。民警仅用5小时就将案件破获,67块失窃玉石已全部追回。
受害人估价玉石价值一个亿,是否便依此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司法实践中,被盗财物价值并非是由受害人自行报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也即是说,司法实践中对于财物价值的认定,有有效价格证明的,依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应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但若价格证明认定价值不合理的,也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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