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的一起交通事故引发了一场关于执法权和赔偿责任的争议。
事发当日上午,一名男子张某骑着电动车带着朋友出行,在一个十字路口,张某决定闯红灯。一名协警注意到了他的行为,试图示意他停靠在路边,但是张某对此置若罔闻,继续前行。协警见状决定拽住电动车车头,然而由于车速较快,张某未能及时反应,导致他和朋友从车上摔倒。
这次事故造成张某遭受了严重的伤害,住院治疗了83天,花费了18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并构成了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感到被冤枉,他认为自己只是闯红灯而已,却因此受伤并花费大量的钱。
他向涉事的交警队申请国家赔偿,但被拒绝后,他将交警队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93万余元。
一审判决认定交警队承担30%责任,但二审法院则持不同意见。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有权在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进行纠正和处罚。在这起案件中,张某违反交通规则,交警队劝阻他并要求他停车受检是合法的执法行为。然而,在拦截行为中,交警采取的直接拉拽车头的方式违反了交警执法规范。
法院认为,执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后果应该保持适当的比例,不能使用超过违法行为后果的手段来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交警队承担30%责任并判决赔偿给张某9.9万余元。
然而张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协警未进行劝阻。
交警队也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
第一、张某不止存在闯红灯的违法行为,还存在非法运输的行为,事发当时,在协警指出其违法行为时,拒不听从指挥,加大油门强行冲卡,还属于妨害公务。
第二、无论是非法载客闯红灯,还是妨害公务的行为,均极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不属于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交通警察的职责就是依法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拦截强行闯关的严重违法行为人属于正当的职责范围。如果以没有发生重大后果作为能否拦截的前提,那么,交通警察对所有不听劝阻的违法行为人将无所适从。
第四、认为交警执法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旨在提醒交警执法时注意安全防范,不足以判定交警执法行为违法。认为执法过程并无不当,应当由张某自行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国家赔偿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行为被确定违法是行政赔偿的前提。张某提起本案之诉时,涉案行政行为未被行政机关自行确认违法,也未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这种情况下,提起本案行政赔偿之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总的来说,这起案件涉及了执法权和赔偿责任的界限。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要根据情况合理运用执法手段,遵守比例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在赔偿方面,要依法进行认定并确保赔偿程序的合法性。
此次案件你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