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在本案中,被偷走的狗子到底是属于谁的呢?还属不属于失主小李呢?
A:从法律上讲,这只被偷走的狗现已经是属于新主人的。
Q:为什么呢?
A: 且听我如下分析。
本案中的狗狗属于小李的宠物,我国民法典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宠物”的范畴,但法理上,宠物应属于动产的类属。
本案中小李的狗狗被狗贩子偷走了,这时狗狗属于法律上的盗赃物;后该狗狗在狗市上又被转卖给了新主人,这时新主人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获得狗狗的所有权呢?
这里,先给大家普及下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上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概括来说,善意取得就是:善意+合理对价+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另,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盗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狗狗的所有权。
所以,分析到这里,狗狗仍属于原主人小李的??
但经我们再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发现最高法已有关于这方面问题处理的复函,认为盗赃物也能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该问题的处理原则,该复函中给出解答:
一、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
二、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
三、如上所述,个人所有财产被盗窃,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都无过错,而且双方中必有一方要受损失,因之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尽量采用调解方法解决。酌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双方分担损失。
结合以上复函的内容来看本案,新主人是从狗市上买到的狗狗,属于合法途径买得;其对于狗贩子的盗狗行为完全不知情,可认定其为善意;根据最高院复函的精神,新主人可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新主人已经取得该狗狗的所有权;如果失主小李愿意支付价金要回该狗狗的话,应当是准许的。
如第三个原则所述,本案中失主与新主人都没有过错,却要为狗贩子盗窃狗狗的行为买单,确实都挺无辜的,最好的方式当然是找到该狗贩子。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本案中狗贩子已消失于江湖中,追责无门,所以失主、新主人必有一方要受损失,只能酌情让双方分担损失了。
你们对于狗狗问题的处理有什么好的想法吗?怎样才能帮小李拿回被偷走的狗狗呢?欢迎私信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