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律师合同者之前起诉过某律所,之后案件当事人(非签订合同者)还能再对该律所进行起诉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此是一桩极为复杂的、又可树立为典型案例的某律师作为某人的刑案律师期间,种种不尽职、耽误案内重要事项,甚至出现算计陷害本方当事人的行为,还有与案件对方来往密切,协助对方对本方当事人进行敲诈等行为。因为主要的律师侵权行为,在看守所内进行和产生。而看守所又一般不记录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言行(无录音录像),导致律师侵权的证据不足。但是,案内的重要事项没有尽职调查和提出异议,确实没做就是没做的,这方面清清楚楚。事后,案件的本方当事人,对该律师和律所进行投诉和诉讼。但是过程中并不顺利,一波三折,引发了许多的争议和探讨空间。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受案法院,判定被告对原告李承在此前天津市东丽区刑事受冤期间~被短暂拘留及看守所关押期间至刑事一审判决前(即:被告律所的孟蕊律师作为李承刑案一审律师阶段),各项不尽职、懒作为、虚假蒙骗、不良蛊惑及阻碍刑案当事人李承多项案内重要信息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即:侵害李承合理、合法的刑事受冤后的应诉重要相关权益,最终导致刑事致冤、钱财被骗、及因刑案一审阶段多个事项未提异议的耽误,李承事后刑事申诉过程严重受阻等应负的侵权责任。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事实与理由:
1首先,此民事起诉并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中途已提相关诉讼,但是此前诉讼程序及对应人存在一定不妥和问题):
对于本次的起诉,确实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及复杂性。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在2023年7月,原告(李承)的母亲徐玉华,在天津市河东区法院以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民事起诉了被告(天津慧萃嘉怡律所)。案号是:(2023)津0102民初7961号。在这个案件里,原告是本人李承的母亲(徐玉华),并非本人。但实际情况,本人李承才是被告(天津慧萃嘉怡律所)真正侵害的主体人(李承才是主要受害者)。之所以,此前徐玉华担任案件的原告,是因为在(2023)津0102民初7961号这个民事起诉之前,其实李承与母亲徐玉华,已经在河东区法院立了一个起诉被告(该律所)的案件,案号是:(2023)津0102民初4752号。但是当时受案的荆亮法官,对李承要担任该案的诉讼代理人,表示质疑,说:“李承在此前东丽区的刑案里,被鉴定是案发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进而荆亮法官否定李承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李承当时对荆亮法官已经严正解释,此前刑案里李承确实被鉴定为案发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是此前那个精神鉴定的情况和实施鉴定的单位(天津安定医院内的鉴定所)是程序违规的、不合理的。天津安定医院在2004年9月与李承有过医疗纠纷(当年该医院对来普通问诊交流的李承进行非法强行收治,性质其实属于该医院的刑事犯罪,当时精神卫生法尚未推行,来精神类医院普通问诊的人相关权益不受保护,此类医院当时无法可依、乱象丛生,唯利是图各种手段诱导或强行安排来问诊的人住院)。相关详情,可调取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的李承起诉天津安定医院的民事诉讼卷宗:(2025)津0103民初1917号。该案件庭审时候,李承的父母也出庭为李承作证,证明天津安定医院当年的违法违规收治李承的恶劣实情。所以,此前李承刑案内给李承做司法鉴定的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理应选择回避却没有实际回避,该鉴定所顺延参考其主体医院(天津安定医院的2004年9月非法收治李承的病历,该病历也是该医院为了之后确保对李承收治的合法合理的洗白而捏造的虚假病历记录。因为安定医院若对正常人收治,属于恶劣的违法行为,所以必须写李承怎么怎么有病才算合规。对于2004年9月李承相关病历,天津安定医院负责人、医生及代理人,至今不敢发誓,羞避对应的因果责任。)
对于天津安定医院捏造病历诋毁丑化李承,李承也已起诉,案号是:(2025)津0103民初21815号。此案现今未审结。
此前李承的所谓精神鉴定结论问题,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李承刑案内的律师(被告律所的孟蕊),在作为李承律师期间,拒绝和李承交流案情,不告知或示明李承精神鉴定报告的内容(连原案基本案情都不交流,对于精神鉴定内容,孟蕊律师就更不会与李承用心追究和探讨了。)没有对精神鉴定的交流和探究,就更不可能有对精神鉴定结论的提出异议。而刑案里对司法鉴定的异议,必须在一审阶段提出,刑案一审判决后,相关单位就不再受理对司法鉴定的异议了。对李承此前精神鉴定的异议,被孟蕊律师硬生生给耽误了。
以上这些的耽误,才导致的李承那个精神鉴定驻留在之后。
被荆亮法官质疑的李承此前精神鉴定问题,不就是被告(律所)的孟蕊律师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的失职、不作为产生的错误问题之一吗?!如果,案件内所有的派出所侦办错误(对案件的误判)、相关司法鉴定的错误,案内律师都默认、不提异议,那么花钱请这个律师,还有什么意义、作用呢?
刑事冤案的律师,如果不尽职、懒作为、啥正事不干,等于就是恶性的对案件受冤人的严重破坏、耽误,影响当事人主要的应诉效果,产生冤案后,再想翻案多难啊!(刑事案件,一审最关键!)刑冤对当事人~人生的污损也是极其恶劣的。
当时,李承与母亲,对法律不太精通。李承没法成为代理人后,荆法官让李承与母亲对起诉被告(律所)选择暂且撤诉。
毕竟慧萃嘉怡律所的孟蕊,对李承的刑案破坏、耽误的太严重,直接影响李承事后的刑事申诉效果,对被告必须起诉。在2023年7月(此前撤诉的案件是2023年4月),以李承母亲徐玉华作为单独原告,起诉天津慧萃嘉怡律所(之前之所以,李承要担任代理人,一是因为李承是主体受害者;二是当时与该律所签订律师合同的人是徐玉华而不是李承,所以起诉委托合同纠纷需要是第一签订合同者进行起诉,李承参与案中只能以代理人身份进入;三者因为徐玉华当时已经64岁且思辨能力较弱,毕竟是老年人,让其出庭,太残忍。)
没办法,事情逼到这。孟蕊律师不仅与李承刑案对方张伟合谋,一同算计陷害李承、案内不干一点维护李承权益的正事导致李承最终刑事致冤,且3万元律师费白花了,孟蕊律师对李承和李承父母设计欺骗蛊惑给张伟5万元所谓赔偿。
(李承不仅因此刑事受冤,且被孟蕊律师坑骗共计8万元)
换作谁?谁不追究、投诉、起诉这样的恶劣歹毒律师、律所?
但是,徐玉华作为老年人,且此前并非法学专业,也未实际有过任何的案件实质经历及开庭经验。加之孟蕊律师主要欺骗李承的过程,是在东丽区看守所内。而东丽区看守所对于律师约见当事人的过程,是没有录音录像等记录的。(这也是孟蕊敢于肆无忌惮的算计陷害李承的原因),导致证据不足。徐玉华作为原告,起诉慧萃嘉怡律所的民事诉讼,一审被判败诉。(法官是李铁,若本案受案法官是李铁,请李铁自觉回避。)然后,徐玉华进行了上诉。二审案号是:(2023)津02民终10580号,徐玉华依然是原告。二审维持一审。徐玉华接到二审判决书后,在厨房里哭了。她恨自己,当初那么信任孟蕊,而孟蕊拿着3万元,啥正事不干,一点不积极对李承进行维护,对案情、证据不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对案件明显疑点不提出质疑。就知道跑到案件对方张伟家里,一起合谋算计陷害李承,谋取本方雇主当事人的更多钱财。
职业道德和操守,极其恶劣。被投诉和起诉后,还顽抗到底,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和失职,反而诋毁、丑化李承。
现在李承与家人,都明白了。孟蕊当初要徐玉华6万元的律师费,是一个话术。然后,再降到3万元。表示:都是熟人了,对徐玉华进行照顾了。但是,孟蕊收取3万元,并不是她能给雇主或雇主当事人做一些实用的帮助或调查、辩护。而是孟蕊自己认为自己是律师,就有资格要3万元。可是律师的价值,不是停留在虚名上,而是落实在实际的作用上。孟蕊不仅案内一件积极正面维护李承的事情没有做,还利用作为李承刑案律师为跳板,进而协助案件对方张伟对李承及家人,进行更进一步的敲诈钱财。(引狼入室,反遭其害)
若按照诉讼关联递接原则,李承被慧萃嘉怡律所的律师(孟蕊)侵害致冤后,李承的母亲徐玉华(与被告签订合同的人),作为原告起诉了该被告。而李承理应作为诉讼代理人去控告该律所的。但是某些原因,此决定未实行(前文已讲述原因)。
李承认为:荆亮法官,当初质疑李承的精神鉴定相关问题,进而否定李承作为代理人的资格。但是,荆亮法官是属于法学知识存在谬误和曲解,把案发精神分裂和限制刑事责任,一并归于限制行为能力的范围。且质疑后,是诱导李承和母亲撤诉,而不是正规的出具裁定书,让李承和母亲可以对此质疑进行上诉。李承未能在第一次民事起诉被告律所中,作为主要人物登场控告,责任有在河东区法院的荆亮法官。
64岁的老太太,应变思辨弱,导致的为儿子李承维权诉讼失败。徐玉华正式起诉慧萃嘉怡律所,是在2023年7月立案。案情的核心,就是起诉孟蕊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的错误和失职展开。说明,李承及家人确实已经对对应事项发起了诉讼和诉求。只不过相关的诉讼程序和诉讼主体,不尽如人意。产生了案件诉讼的失利和起诉效果的薄弱。所以,现在李承作为原告主体,针对慧萃嘉怡律所正式进行起诉,应从关联的徐玉华在2023年7月起诉被告(律所)作为递接日始算。
如果是3年的话,应为2026年7月,李承并未超期诉讼。
况且从基本司法常理来看,在2023年2月李承在天津市律师协会已经投诉了慧萃嘉怡律所的孟蕊律师,只不过天津市律协对李承的投诉,发生敷衍、失察的情况。在2024年10月,李承已经对天津市律协进行了行政及民事的两种起诉。
(其中诉讼的重点,就是对天津律协对于李承投诉孟蕊律师的敷衍、猫腻,出具了失察决定书,孟蕊律师再利用这个失察决定书,去应诉徐玉华的起诉。天津市律协包庇不良律师孟蕊,是导致此前民事起诉被告律所失利的重要原因。)
李承起诉天津律协的案件,相关案号有:(2024)津0106 行初355号、2024)津01行终733号、(2025)津行申133号。
(2025)津0104 民初3581号、(2025)津01民终2721号、
(2025)津民申1339号。这些行政或民事的诉讼,李承哪个都需要等待,有的需要等待6个月之久。现今,这些诉讼都被驳回。李承是想一旦通过对天津律协的起诉成功,就能以此推翻天津律协此前的失察决定书,进而再以新证据起诉被告(律所)。但是,这个结果至今没有等来。各法院皆不受理。
但是,等待是合于常理的且必须的。起诉律协的诉讼,最晚的裁定日是:2025年6月23日(民事再审)和2025年9月2日(行政再审)。说明原告(待起诉者)在已知相关法律案件裁决后的6个月内进行对应诉讼操作,是符合法定规则的。
及2023年6月,李承及徐玉华向河东区司法局投诉孟蕊律师的问题。河东区司法局表示只查律所不开发票。其余,司法局不管。李承对河东区司法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然后河东区行政复议维持,李承在河西区法院对河东区司法局及河东区政府复议,告上法庭(行政诉讼)。然后,相关法院对李承起诉天津市律协和河东区司法局等,都是驳回起诉。注意:各诉讼案件的判决,并非一蹴而就,都需要李承漫长的进行等待。一审驳回,李承需进行二审,二审不行,李承去进行再审,再审不行,李承去进行检察监督。这四个环节,哪个等待时间,都短不了。且李承必须起诉,因为这些诉讼关乎之后对被告(律所)的起诉,是否能成功?(必要且漫长)
李承起诉河东区司法局的案号有:(2024)津0103 行初94号、(2025)津02行终42号、(2025)津行申299号。其中天津高法的再审驳回,出具日是:2025年7月25日。也未超过相关法律裁决后的6个月。(如果此系行政诉讼,李承成功了,李承就不发起本次对被告的侵权责任诉讼了。)
其余,李承对李承此前刑案的案件对方张伟涉及的伤情鉴定和李承自身的荒谬精神鉴定,都进行了司法局的投诉和衍生的行政诉讼。这些关于司法鉴定的诉讼判决,也需要等待。期间,还有李承起诉、上诉、再审天津安定医院等问题。李承事后所有维权诉讼,85%都是孟蕊作为李承律师期间,遗留或耽误的烂摊子。李承刑事受冤后,是自己艰辛奋力的一个一个去追讨、问责的。但是本应在刑事一审去积极做的事情,刑案已判完,后手再去追究,难上加难。李承冤深似海,再难也得硬着头皮,诉讼维权。(其余案号见李承提交光盘)
这些艰辛,孟蕊律师负有不可推卸的失职和陷害的责任。
其中,李承行政起诉河东区司法局的案件里,受案法官王欣,也和荆亮法官一样,死扣李承在此前刑案里的精神鉴定报告问题。不支持李承作为诉讼主体人的资格,案号:(2023)津0103 行初141号。本人李承,深感此前被孟蕊律师的不尽职耽误,未对精神鉴定提出异议造成的不利现状,遂忍无可忍对限制本人诉讼资格的裁定书,进行上诉。然后,天津第二中级法院出具: (2024)津02行终277号,支持李承合法的公民诉讼权利。(我费很大劲,成功捍卫权益)李承夺回诉讼资格的时间是:2024年6月27日。也就是说这一天,李承才能正式去发起诉讼。而徐玉华起诉被告律所的案件,前已产生。2024年6月27日后本人当时没有再费力另起诉讼(对于被告)。可是李承咨询了相关的法律人士,得知我这种情况,说:是可以对被告律所进行起诉的(李承并非原先的原告或诉讼主体人)。此前诉讼,是徐玉华作为律所合同签订人的身份,起诉被告是委托合同的未尽职问题。而李承本身,可以以此前刑案案件当事人身份(案内律师是被告律所的孟蕊),对被告律所提出其侵犯、阻碍了李承在刑案内的诸多合法应诉权益的诉讼。(即:侵权责任纠纷的起诉)
也就是说:不管被告律所的律师,收没收费用?单就一个中国的天津市公民(孟蕊)对另一个中国的天津市公民(李承)的刑事诉讼案件内的合法权益的阻挡和妨害,就可以起诉。
被告侵犯了公民李承的合法权益,致刑冤而人生档案受损。
2 原告李承,此前在东丽区产生那个争议刑案的情况:
本人李承因发生在2020年8月25日晚的一起刑事争议案件,案内本人李承在初期受冤,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具体实情是:2020年8月25日,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被邻居张伟拿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本人进行抽打,并拳击本人颈部,本人无奈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就从派出所回家后其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看病和做伤情司法鉴定,事后张伟和其妻子韩富亭共谋虚假口供,说这些轻伤是本人李承当时打的。李承的刑案主体情况,就是这些,用几句话就可以诠释。并非什么大案、要案。(注意1:张伟全程在案发第一时间警察到达现场和其身在金钟派出所内~也就是案件第二时间,都只是说嘴破了点皮的事,根本就没有其回家后莫名其妙产生的肋部轻伤和伤情鉴定报告里写的张伟脖子及背部被抓伤的情况记录。)(注意2:案内张伟的妻子韩富亭编造虚假口供诬陷本人李承,帮助丈夫张伟陷害李承及掩盖张伟在案内才是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韩某现已肺癌死亡,此事值得深思、警示。而本人李承是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会去犯有故意伤害的罪吗?此案必是蹊跷。)(注意3:张伟夫妻俩事后编造的那些轻伤是李承当时如何打的相关案内笔录内容,至今两人不敢做出对应发誓。发誓代价是一旦口供虚假、说谎,死后灵魂轮回10000世的牲畜。两人对此因果代价,心生畏惧,愧疚逃避。可谓是害完人~被寻衅滋事的李承反而落下刑事案底;讹完钱~与孟蕊律师合谋算计李承后张伟得手5万元;阴谋得逞后~却不敢担负对应的因果代价。等于便宜都让张伟夫妻占了?!)这样讲理吗?合理吗?张伟夫妻才是真正的案内里精神和人格的败坏、分裂者。
本人于2021年8月4日被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刑事拘留,转天的2021年8月5日上午,本人的母亲徐玉华去天津市河东区福建大厦第15楼的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花3万元聘请孟蕊律师作为我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宗旨是为本人李承进行案件的调查、伸冤、反诉、维护权益。结果,哪曾想:事实接下来的发生,反而事与愿违!对于李承此前与张伟在东丽区产生的争议刑案案情过程的更细描述,请参看:李承在本次起诉阶段附带提交的《李承在东丽区(金钟派出所)产生刑冤案件脉络》这一材料(共记17页)。
3 被告(慧萃嘉怡律所)指派的孟蕊律师对本方雇主当事人李承有哪些具体的侵权及耽误案件的侵害?【本案焦点】
(1)孟蕊接手案件后不告知李承及家人,涉及轻罪的嫌疑人可以被取保候审;孟蕊律师也没有为李承申请取保候审:
孟蕊没有为案件性质轻微的李承(可以说李承在案内根本并无实际的犯罪事实,更没有涉及危害社会的情况),去申请取保候审。孟蕊而是选择先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进行摸底、攀谈,之后反而与案件对方张伟达成联盟关系,形成恶劣的律师“两头吃”。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是为了用看守所的煎熬之苦作为要挟的筹码,协助张伟要到高额的所谓“谅解费”。(孟蕊协助案件对方敲诈当时处于案件不利地位、被关押进看守所的李承)。如果给李承取保候审了,高额的钱财,就要不了了!(没有李承受苦的筹码,就不能以此胁迫。)
(2)身为李承律师的孟蕊,在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李承的从始至终,没有对李承告知任何关于律师合同的内容及李承身为雇主当事人可以享有哪些必要权益?(阻碍李承的抉择)
孟蕊担任李承律师初期,到看守所会见,没有告知李承相关律师合同里的内容及李承可以拥有的哪些权益。(比如:若不满意律师的行为,可中止雇佣合同等。)这些律师合同和权益条款的不告知,对于当时从未请过律师且此前没有过任何案件经验的李承,权益无疑是受损、受阻的。不知道可以中止律师的李承,当时只能对不干正事的孟蕊~无可奈何。
(3)孟蕊作为李承的刑案律师,对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司法鉴定的明显疑点(与案发第一时间民警到场执法记录录像存在情况不符)没有丝毫的调查分析和提出异议,也不告知李承~张伟的所谓伤情鉴定报告里的内容,究竟写了什么?
孟蕊律师不给李承看或告知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涉及的关键内容描述(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是给李承定罪的最核心要件,是案件里最关键的部分)。孟蕊对李承进行掩盖、隐瞒。李承连知情权都没有,更不会产生异议权。而孟蕊律师,是连发票都懒得开的人,更不会去质疑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而刑事案件里,所有的司法鉴定,都应在一审阶段提出异议。孟蕊律师的不尽职,把这个关键的异议,耽误了!(事后,李承对此伤情鉴定进行投诉,并复议到天津市司法局。这份张伟的伤情报告书,本人于2024年6月方才看到。发现了里面有许多扭曲、夸张、不实的成分。)如果,李承当时看到或知晓报告内容,我宁死不会去签写认罪书。孟蕊律师,掩盖了本方当事人(李承)的案内重要知情权。
李承与张伟的案件里,派出所办案民警陈哲和岳沫池,确实存在很多违规违纪的行为,李承在关押看守所之前,办案民警并没有给李承看或给予李承~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复本(按规定司法鉴定所是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应交到案件的李承手里。司法程序规定如果案件一方发现鉴定结论不对劲,是可以提出异议的,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哪有说司法鉴定所写什么,都是必然真实的?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赞同默认?太霸道了!有人,就可能有猫腻。司法鉴定所里的人,也包括在内。)心里有愧的民警,知道鉴定报告站不住脚,背离程序,当时不敢给李承及家人看,怕李承提出异议。
孟蕊作为李承的律师期间,从头至尾来看守所会见,没有和李承聊过、探讨过一丝一毫的案件细节和情况。孟蕊和李承连基本案情都不聊,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能和李承说吗?
孟蕊忘却了刑案律师的根本职能,就是挑派出所办案阶段对本方当事人初始定罪的错误和办案的违规问题等,要义无反顾的捍卫本方雇主当事人的所有必要权益,质疑案内所有的争议疑点和证据不充分、不明确的问题,努力提出异议。受冤的人,如同到医院请求急救的患者,哪有医生对这个患者说:不救了,没心情。来一针安乐死,就完事了。简单,又轻松!医生是轻松没事了,来请求急救的人,受得了吗?
(4)孟蕊作为李承的刑案律师期间,对李承自己的精神司法鉴定报告内容,也如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一样,不向李承进行告知示明或交流探讨,导致刑事一审阶段对精神鉴定的异议,也给耽误了(并产生对李承之后一系列问题和阻碍):
孟蕊律师不给李承看或告诉李承自己的精神司法鉴定报告内容,问题与上面的伤情鉴定报告,性质一样!都是掩盖案件主体当事人(李承)的案内重要知情权,进而异议权更无从谈起。因为在刑事一审判决后的很长时间,李承都没有拿到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本人就劳烦辖区派出所民警,帮我去法院调取一下,让我看看。然后在2022年9月底,我才看到这份报告,里面有张伟夫妻的虚假口供(当时办案民警和孟蕊律师不让我知道案件对方的这些虚假笔录描述),和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荒谬、牵强的推理结论。
我在事后,向司法局投诉了这个精神鉴定所。然后,司法局也发现了一些皮毛问题,出具了整改通知书。但是,司法局对于鉴定报告的内容和结论,无法责令修改。告知本人所有的司法鉴定结论,都应在刑事一审阶段提出异议,过后不再受理。孟蕊律师的不尽职,把这个关键的异议,耽误了!
(5)孟蕊律师在不向本方雇主当事人(李承)示明案件对方张伟的看病真实票据及就医消费凭证的情况下,就不断的催促李承给张伟20万元所谓的赔偿金,了结此刑事案件:
至今李承及家人,没有看到案件对方张伟实际的、真实的三甲医院就医票据凭证。张伟是否,真的有伤?至今存疑。因为本人当时没有打张伟肋部。而张伟夫妻口供里说:李承当时用肘部猛砸张伟肋部3、4下,导致的张伟肋部骨折。(对于这段口供部分,至今张伟夫妻对此不敢发誓。心里有愧。)如果真的看病了,还怕给李承看票据凭证吗?为何至今只有津实司法鉴定所的纸质报告,而不见真实就医票据呢?难道现有的所谓鉴定报告,是基于无真实就医基础上,硬做出的虚假鉴定报告?为了陷害给李承一个刑事罪名?(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所在2023年因虚假鉴定问题,受到过司法部门的处罚。而张伟的伤情鉴定,发生在2020年。整改处罚之前。)
孟蕊在看守所里对我李承,声称张伟看病花费3万多。但是,却一分钱的票据,都拿不出来。孟蕊还说:60岁的张伟一直在医院里担任护工工作,受伤之后护工的工作给耽误了。需要李承负责。而2024年12月17日,李承到天津市司法局看到了公安相关卷宗里,显示:张伟自称退休无业。可见孟蕊帮助张伟,制造虚假事实,为了增加李承“赔钱”的筹码。
且事后李承在维权过程里,才明白:刑事案件里,往往会出现民事的司法程序(关于赔偿的认定与判定)。而孟蕊之所以,从始至终催促李承赶紧给张伟20万元,是因为张伟的伤情根本就是有假,没有真凭实据!如果是真实的,为何至今李承及家人,看不到张伟的看病证明相关呢?怕什么呢?
孟蕊声称的张伟看病花费3万元的证明在哪呢?为何孟蕊要李承给张伟20万元赔偿呢?张伟是断胳膊断腿了?因为司法程序里,认罪认罚+给予对方赔偿金,就是不良律师协助案件对方的敲诈行为的事后免责、免罪的策略。因为认罪后的给对方钱财而出谅解书,视为是案件双方私了的形式。是不受司法保护的。因为这个谅解书的钱,不是法院判的。且没有经过民事程序的严格认定,对需赔多少钱毫无依据的严肃性。当时已执业11年的孟蕊律师,对李承的算计多深啊!
孟蕊可谓歹毒至极!(让李承走签认罪书+私了给钱的出谅解书的方式,就对案件对方张伟的看病与否?看病真伪?看病花费多少钱的问题?就不会再深究和研判了!坑钱不设限!事后,一旦被追究,能借口谎称是李承自己自愿的,和孟蕊无关!逃避追责、追究。当时的李承,懂这些阴险套路吗?)
(6)孟蕊作为李承的律师,在没有告知、示明案件对方张伟夫妻俩的案内口供笔录的情况下,就催命般的让李承赶紧签写认罪认罚书和给张伟20万元,简单粗暴以完结案件:
孟蕊律师,不告知李承案件对方张伟夫妻在案内的口供,究竟说了什么。因为案件发生的场地,没有监控摄像头。案件的实质情况,没有被视频记录。案发当场,只有3个人。即:李承,张伟,张伟妻子(韩富亭)。所以,这个案件里,当事人的口供就变得重要。而案件对方的口供,对于李承也很重要。因为,孟蕊律师一直怂恿李承签写认罪书。但是,孟蕊却不告知李承案件对方口供到底说了什么?难道,不论案件对方怎么编造谎言、恶意诬陷我李承。李承都要草草的、不加分辨的签写认罪认罚书?默认对方说的都是真的?孟蕊身为李承的律师,有在保护本方雇主当事人的权益吗?催促李承签认罪书时,身为李承律师的孟蕊尽告知义务了吗?
注意:当时李承签认罪的原因,还有一个。就是孟蕊律师,对李承蛊惑哄骗说:张伟夫妻口供里说张伟身上的肋部轻伤,是李承无意碰的。孟蕊让李承认倒霉就完了。孟蕊一直说李承在控制张伟的时候选择方式不当,导致的张伟轻伤。
但是,为什么李承在2024年在天津市司法局调取伤情鉴定相关派出所提供的案件卷宗时候,发现张伟夫妻说: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当时用肘部反复击打导致的呢?而李承事实,没击打张伟肋部。而张伟夫妻明确此点(但又不敢发誓)那么答案只有一个,张伟肋部轻伤确实是被击打的,但是击打的人,不是李承,而张伟他自己。李承当时在夏天只穿小裤衩,到自家房门紧挨着的窗台上弄点东西,离张伟家那边其实较远。张伟跑过来打李承,李承刹那间被袭击,还要李承考虑当时选择什么挨打的方式才优雅?孟蕊真爱这张伟!
(7)孟蕊律师拿完李承家的3万元律师费后,孟蕊把自己定位为一个低级的、媚俗的市井调解员(非正规)的身份:
孟蕊律师对于案内三大关键证据(即: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案件对方张伟夫妻口供内容),不向本方当事人李承示明,也不让李承进行知晓和质证的情况下,就最一开始怂恿李承赶紧签写认罪认罚书,和给案件对方张伟20万元“赔偿金”,让案件对方给李承出谅解书,把此案草草了结。(孟蕊身为李承案内律师,就也可以什么正事不干的情况下,就能拿钱及时走人、完事了。)
(8)孟蕊作为李承律师期间,一件积极维护李承的正事,都没有做过!如果孟蕊做过,可以指出(能找得到吗?):
孟蕊律师在作为李承案内刑事律师的全程,对案件的疑点0调查,对李承没看到、充满怀疑的鉴定报告不对李承进行任何告知与异议(0异议),对本方雇主当事人李承0辩护(最开始,孟蕊就在看守所会见时候,表示不会对李承进行任何辩护)。李承家里花费3万元,请来一个啥正事不干的律师。
只会怂恿当事人签认罪和给案件对方高额的且无对应依据的钱财,为了把案件进行简单粗暴的完结。(把刑事一审糊弄过去,就拿钱、完事、走人了。却不顾对于本方当事人,刑事一审是最关键、最重要的阶段。)李承在此前刑案里,是出现了签写认罪认罚和赔偿案件对方张伟5万元的事项。
这两个操作,凸显了李承当时在看守所内的无奈与无助。李承签写认罪认罚的地点,是东丽区看守所。这个看守所,生存条件低劣、恶劣,还存在牢头狱霸现象。进入看守所后,李承与家人断联。李承最初伸冤的意志是坚定的,但是长期与家人无法联系,加之自己的律师孟蕊表示不打算给我辩护,对案件疑点也不进行丝毫调查,案内关键要素也不给我看和知晓,孟蕊也不与我交流探究案情。从始至终只给李承一条路,即:签认罪+给对方20万元。李承之后产生的认罪认罚,是孟蕊给李承2个月的长时间洗脑、刑期恐吓、律师在一审阶段的种种不作为,导致李承逐渐陷入绝望的变相被逼无奈结果。如果当时,孟蕊律师坚定要给李承积极辩护,努力调查案内的疑点,对有问题的两个司法鉴定提出应有的异议。能不与案件对方有任何的来往,把精力和心思用在与本方当事人交流案内详情,梳理案内细节上。如果当时是这样的正常的律师工作模式下,李承怎么会绝望的签认罪呢?
(9)孟蕊不仅在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期间欺诈蛊惑李承,还对在看守所之外的李承父母进行一定的欺诈手段骗取钱财:
孟蕊不仅在看守所里对李承进行各种欺诈和蛊惑,同时也对在外的李承父母,进行了一些欺诈手段。为的是促成最终给张伟5万元的生米煮成熟饭,就是欺负当时李承及李承家人,此前没有任何案件经验的弱点,孟蕊律师手段极其卑劣!李承在刑案里之所以产生认罪,是因为孟蕊拒绝为李承辩护、调查案件。最终,给李承逼到只能选择认罪的路上。
当时,孟蕊律师在东丽区看守所里,对李承进行长达2个月的洗脑和哄骗,其间有威逼的恐吓(孟蕊自拟的虚假大刑期),有所谓的利诱(孟蕊替对方说话,对李承说:赔5万元是多么的值!)。及种种的话术与手段。在2021年10月中期,逐渐给李承“说动”了。然后,孟蕊律师又开始攻陷李承父母的阵地。孟蕊当时对李承父母谎称:5万元钱,给了张伟后。李承马上,就能出来了!(从看守所释放) 然后,李承父母信以为真。就在2021年10月23日,与案件对方张伟签订谅解书,及给予张伟5万元。结果,钱给完后。李承并没有如孟蕊所说的从看守所里出来。李承父母就纳闷,问孟蕊。孟蕊说:钱给完后,还得开庭呢!还需要等待。但是,事前劝李承父母给张伟钱的阶段,孟蕊跟李承父母说:钱给完后,马上李承就能出来。孟蕊律师,此点存在严重的欺诈!(不择手段的骗钱)另,听我的父母说:孟蕊当时没心思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和调查案内的诸多疑点问题,而是选择到李承的家里进行视察、摸底(当时李承正在被关押东丽区看守所里)。孟蕊就是为了看看李承和李承家人是否属于富有的?如果是富有的,就憋着算计李承,和张伟合谋进行敲诈钱财(评估、测算,能达到什么讹钱的上限?)
(10)孟蕊不仅拒绝为李承进行任何的辩护,而且还阻止李承自己为自己去辩护,硬生生把关键的刑案一审开庭荒废:
孟蕊不仅她自己,不给李承在案内做任何的反制、异议及辩护。而且还阻止李承在刑案一审庭审时候李承自己为自己进行辩护。孟蕊为的是:把冤案打造的死死的。孟蕊于开庭前几天到看守所,恐吓李承:一审庭审时候,不要自己进行任何的辩护,否则5万元就白花了!(从20万元降到5万元),还要把你关进监狱里!孟蕊采取的是连环套的计谋,案内对李承的算计陷害是一环套一环。孟蕊用新产生的5万元赔偿金,当作新的要挟李承的筹码。从李承的刑事一审判决书里,可见:孟蕊确实是对李承0辩护,而且本人李承也没有任何说辞!这种情况正常吗?与一审判决后,李承至今已找过50多个单位,对案件进行各种投诉、控告、申诉,写了200多份案件材料,字数已达几百万字之多,形成巨大的惊人的反差。这些前后对比,可知孟蕊的此前“卑鄙”!可能孟蕊律师,算是中国有史以来,心、行最歹毒的律师。
(11)此前刑案一审结束,孟蕊对于李承刑事一审判决书里的明显错误,闷声不语,蒙混过关,骗完钱后就走人了:
孟蕊对李承刑事一审判决书里的明显错误,只字不提。错误,即:一审判决书里写李承于2021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这是虚假事实,不曾发生。而孟蕊律师,职业道德极低,一审过后,就没她的事了!对李承一审判决书里的错误,不言不语,蒙混过关。当时,李承及家人,甚至都不懂什么是取保候审?(因为孟蕊作为律师阶段,不曾提及取保候审)这是事后,李承到天津律协投诉孟蕊期间,律协给我出的文书里,提到李承被取保候审了。我才注意!随即发现这个荒谬!然后我母亲徐玉华哭着投诉到天津市公安局,这才通过调查,得证确实一审判决书有错误!李承,没有被取保候审过!从2021年8月6日到2021年11月16日,李承共在东丽看守所里被关押100天。(李承受冤被关押期间,张伟的妻子~韩富亭莫名其妙患上肺癌)然后,东丽区法院随后又补充了一个修订的裁定书做更正。总之,但凡冤案,不定在哪,必有瑕疵痕迹!这是天理!乃人力不可掩饰的!
(12)综上总结被告律所的孟蕊对李承的诉讼权益侵犯:
孟蕊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存在侵权行为有11条,已可看出孟蕊律师在李承案内的不尽职,甚至存在对李承的算计、陷害、敲诈钱财等行为。最终,导致李承刑事致冤,而且李承家被孟蕊骗走高额钱财。因为律师的种种问题产生的刑事冤案,是一个重要司法事件及案件。请受案法院重视、审理。
4 请法院参考孟蕊律师此前为其父猝死一案里相关的维权争取,望对李承此诉侵权案也秉持相同的判例和追责思路:
孟蕊的父亲(孟庆治),2009年3月19日在天津洁康浴池泡澡时自身突发昏迷,后在2009年3月20日上午宣布死亡。事后,孟蕊和孟蕊的母亲,将四个方面的人和单位告上法庭,追究他们的侵害生命权责任。被诉侵权的,有:孟庆治的好友~彭文和;洁康浴池老板(崔长立);120急救中心;天津第四中心医院。案件大致情况是:孟庆治与好友彭文和,在2009年3月19日中午到某饭店聚餐并饮酒。后休闲递进,酒足饭饱后两人到洁康浴池泡澡放松享受。不料,本是朋友间的聚合休闲,却发生了一个悲剧,在泡澡过程里,孟庆治不幸发生昏迷。彭文和与浴池老板,皆第一时间报120急救。120到场后,施行急救,并迅速将昏迷的孟庆治送往第四中心医院。后该医院抢救无效,孟庆治在2009年3月20日上午被宣布死亡。事发后,孟蕊与孟蕊母亲(王莉雯),对孟庆治的好友彭文和、浴池老板崔长立,不依不饶。且对120急救中心和抢救孟庆治的第四中心医院,都告上了法院。要追究这四方的相关连带责任。彭文和是当时孟蕊父亲猝死的第一接近人,孟父是和彭某去的洗浴。孟蕊认为:彭某必须负有相关责任。诉浴池老板,是因为孟父是在浴池内昏迷的,孟蕊认为事后孟父死亡,浴池应有责任。(注意孟蕊思路)
孟蕊谴责120急救中心,抢救时候不够专业、过程松懈,耽误了黄金7分钟的抢救时机,是间接导致父亲死亡的第二因。
至于天津第四中心医院,则在孟父死后,没有告知家属可以进行尸检,属于医院的诊疗不规范,未尽到医院的告知义务。
没有进行尸检,会导致对死亡责任的鉴定,存在不准可能。
孟蕊在父亲死后,对相关贴近人或单位的起诉,不可谓不全面、不奋勇。誓要把有一点关系的人等,一并进行追究担责、索要赔偿。尤其对于父亲被抢救和死亡的鉴定问题,孟蕊更是反复申请重新鉴定,坚决不服、异议到底!对于父亲的猝死,孟蕊身为法学专业从业者,死扣每一个细节和事项。
反观:孟蕊在2021年8月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是怎么做的呢?从头至尾,孟蕊保持对案内的诸多明显疑点0调查、与当事人李承对案情0交流、对相关可疑不合理的司法鉴定0异议、对案件及庭审进行0辩护、且蛊惑让李承在关键的刑事一审庭审时候对自己0抗辩。与其父猝死一案天壤之别。
具体详情,见原告李承在本案起诉阶段,附带提交的材料:《孟蕊对于关联责任问题,是怎样双标的?追溯孟蕊其父猝死一案,孟蕊与其母对相关人的追究、讹诈的相关法院案例》
5深入升华此案,探究孟蕊作为律师失职且案内算计陷害李承的真因。即:为什么说,80%的女人其实难以成为一个伟大及持续状态稳定的优良律师、检察官、法官?【本案核心】
二八定律也叫帕累托法则,由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在19世纪末观察发现。这本是一个经济术语,但是人们发现在其他领域,二八定律同样适用。也就是说:一个领域里,优良的只占20%,其余80%都属平庸或低劣。
律师行业,也是如此。真正认真负责、有水平、有操守的律师,只占所有律师的20%。且我不只一次听到人们在聊天的时候,谈到律师,那些我不认识的外人们都说律师就是骗子。
这个论点,是片面和极端。但是,不就是那些80%的低劣分子,破坏、污染了整个的律师行业吗?那20%的律师,也被波及、受影响。所以,投诉律师很正常。因不良占80%之多。
100分的卷子,都差不多。而不是100分的卷子,各有各的错误。优良的律师,可能一辈子的职业生涯里,在司法局、律协、税务局等相关单位,都没有他们被投诉的名字痕迹。
如同一个人,平时不会感受到自己心脏的存在。一旦,有一天感受到心脏的存在,说明这个心脏一定出毛病了。
为什么说:大部分女人,其实不适合从事司法工作(尤其是司法领域里的重要任务的职能工作,比如:查案、判案)?
德国著名哲学家叔本华,他评价女人的论点,非常具有震撼性且影响至今。这位哲学家,生于1788年,死于1860年。
比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年)还早。他对女人的评价,为何至今依然被世人所研究和关注?具有跨时代参考价值呢?说明他的那些观点,有一定的正确和准确性,产生了共鸣。叔本华经观察和分析,得出:女人天生具有狡猾、虚伪、说谎、本质的幼稚、看问题肤浅、轻佻、懒惰、短视、只注重现实和物质、势利眼、恶俗媚俗的特质,把此生的精力多用在征服男人进而求取安逸(自身的美丽、爱情、性,只不过是从任劳任怨的男性那里获得生存享受的手段和方式罢了)、且只关注自己相关的家人或亲人的利益、骨子里就是拜金主义、功利主义和享乐主义者。叔本华还观察到:女人在法庭上做伪证的比例远高于男人(女人本质上更不正派)。
叔本华说:女人的感性高于大部分男人,这是优点也是缺点。
女人常是对人,而不对事。女人可能会因为看不起一个人(比如:这个人穷、社会身份低、丑),进而否定这个人相关的所有和他相关的事务,不认真的对待他。也就是说女人,更多是从繁衍生育的本能,去衡量评价一个人(尤其是男人)。
女人认为这个男人是一个种子选手(有钱、身材相貌出色、社会地位高),就会特别的重视这个男人。反之,则不屑。
叔本华认为:女人只适合做照顾孩童、舞蹈唱歌等不涉及大是大非的工作,顶多可以从事小学的老师等初级教育事业。
叔本华是外国哲学家,他的观点可能不贴近我国。但是,为何我国的先哲孔子,也说过: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呢?
为何,对应李承投诉孟蕊(女律师)的过程里,孟蕊给河东区司法局和天津市律协的答辩书里,90%的部分都存在孟蕊的个人诡辩、谎言的推卸和逃避责任、错误呢?(实证了!)
那么本人李承,是否对叔本华的观点,完全赞同呢?我只是基本认可。但是,叔本华的观点,存在一定的表面性(还不够深度和实质的求索)。而李承深度分析,认为:叔本华说女人的这些问题,其实大部分男人身上也有。因为,男人和女人,都是经女人10个月孕育产生的。所以,本质上所有人都是女人,而男人可以看作是雄性的女人而已。当对女人进行批判和揭露的时候,其实已经顺带也对男人(雄女们)进行了批判和揭示!这是一个很深的话题,没有几百万字说不明白。但是,男人之所以有别于女人,是因为XY染色体。而女人是XX染色体。直观看,男人把女人的其中一个X,变成了Y。而X象征错误的符号,而Y近似对勾(正确的符号)。
也就是:男人略微比女人,更正确一些,更正派一些。而有的男人Y染色体,很薄弱、很残败,则也会表现的奸诈不良。
生物学研究:Y染色体比X染色体,更脆弱。说明,对人而言,良正的品格,很脆弱,容易破损和丢失。(值得深思…)
什么是真正的男人(Y人)?李承认为:并非一定是浑身都是肌肉的、力大无穷的、事业成功、名利丰厚者。Y是一个格,品格的“格”。格是什么?可能需要许多文字,进行描述和诠释。而李承八个字,就定义了“格”。即:灵魂自尊,因果无愧。(这八个字,胜过世间所有法条、规范、教育)
对于女人(包括男人,即:雄女)和小人们的世俗得失理念,李承作一觉诗:恶是苦因,苦又生恶,轮回无休,生死疲劳。
李承之所以在本次起诉书里谈及这个问题,看似跑题,实则正中问题的核心关键。因为一切从生命、心出发,而有选择。
有了选择,就有了对应的言行,有了言行则有了事。不关键?
文归主题,李承认为:起码75%的女人不适合担任律师、检察官或法官等重要司法职务工作。但可从事记录、助理等辅助工作。对于办案、调查、研判等费心费力的事务,女人不是天生的优势,多是因于律师或法官等光鲜的身份,而选择了对应的司法工作。并非是出于道义、公正、良知的抉择。
李承向国家信访局,曾经两次提交一个提案:《建议逐步取消:女性的部分司法从业资格》(3页)。文中提到:女人从生物生理角度,她们把生命的能量都给予了孕育和生育。这样,女人对于深度分析和处理司法案件的能量,自然就削减和不力。女人在司法实务里,会显得天然的惰性。不认真,不精细,流于浮表。进而产生不尽职、耽误、错判等问题。
虽然学历是第一敲门砖,但是司法职能的车头动力是品格!
以上的案件,因为没写赔偿金额,而被驳回。以下是上诉内容:
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不写赔偿金额,就不能给立案吗?(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并不是该案属于一个事情的终了状态。可能,这个案子的后续还要继续追讨被告的责任及赔偿呢。立现在的案子,只不过请法院认定被告的侵权责任而已,只定责暂时不要求赔偿。但是,法院往往对于不写赔偿金额的起诉,不予支持立案或开庭审理。这是司法的呆板。由此引发法理与情理、事理的讨论。
以下是相关案例: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对于此案,刚立案就被裁定驳回,感到很惊讶:
本人李承是2025年11月20日,去河东区法院提交诉讼材料进行立案的,此案于2025年11月26日正式立案,本人也缴纳了诉讼费。但是,此案在刚刚立案的5天后,即:2025年12月1日,就被出具裁定驳回。尚未开庭和正式审理。
对于原告李承,准备了29页的起诉书和68页的相关辅助材料而言,是很残忍的做法。且受案法官(韩江雪),在裁定前也没有与原告李承进行过交流沟通,就直接操作了。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不妥的。是限制公民的诉讼权益。如同:医院,对于一个新生儿,在没有和新生儿家属进行交流告知的情况下,就给新生儿进行手术或宣布死亡。是不合理的。
公民受到严重的侵害后,费劲的写诉状,然后花钱打印出来,再亲赴法院排队进行立案,再进行缴费。这一套流程,多么耗费时间、心力,最后被受案的法官轻描淡写的进行驳回。
难道真的就是那么无药可救了吗?为何不想办法进行补救?或是跟所在庭的庭长进行汇报交流、听取意见、进行合议?当一个法官,对一个已经经过立案庭审核后的刚立案件,就进行裁定驳回,那么这个法官一定思考的层面不够全面和深入。对应的裁定驳回行为,大概率是草率的。
以上,是原告李承,对刚立案就被裁定驳回的怨言。望知晓。
2裁定驳回后,李承主动与此案的原审法官韩江雪法官进行了电话交流,得知了之所以裁定驳回的问题所在(争议焦点~原告没写对应的赔付金额):
此案的起诉书,原告(本人李承)写的诉讼请求是:
1请受案法院,判定被告对原告李承在此前天津市东丽区刑事受冤期间~被短暂拘留及看守所关押期间至刑事一审判决前(即:被告律所的孟蕊律师作为李承刑案一审律师阶段),各项不尽职、懒作为、虚假蒙骗、不良蛊惑及阻碍刑案当事人李承多项案内重要信息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即:侵害李承合理、合法的刑事受冤后的应诉重要相关权益,最终导致刑事致冤、钱财被骗、及因刑案一审阶段多个事项未提异议的耽误,李承事后刑事申诉过程严重受阻等应负的侵权责任。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对于以上诉讼请求,韩江雪法官表示诉讼请求里没有对应的赔偿金额。
所以,认定原告李承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给予驳回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在立案时候,河东区法院立案庭的张晨妍法官,也看出了。问李承,为何不写赔偿金额?本人李承答:因为此案不是终末的案件,是属于本人此前刑事冤案待翻案的中间环节。因为被告律所的律师孟蕊,在作为李承律师期间严重侵害了李承的合法合理的应诉权益,造成刑事一审基础被破坏和一些重要事项被耽误,并且孟蕊协助李承刑案的对方张伟骗取李承家钱财。最终就造成李承不仅刑事致冤,而且大量钱财被被告骗走,损失惨重。此立案,是先认定被告对原告构成侵权行为。认定后,李承才能去以李承的律师(即:被告)在此前刑案内对李承进行了不尽职、掩盖证据、算计陷害等阻碍李承的基本应诉权益导致的刑事冤案进行翻案。待翻案后,再去追究被告律所的赔偿事宜。如果刑案未翻案,原告就找被告索赔钱财,这个金额难以界定的准确。所以,此立案不是对于终末事件的诉讼,而后原告还要进行后续维权呢!所以,暂时不涉及钱财的索赔。如果,原告李承从自身遭受的不公、苦难和受冤后维权的种种艰辛来计算,被告需赔偿原告800万元。但是此前原告受被告侵害所落下的刑事案件,尚未翻案。法院这时候,能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00万元吗?所以,当事人被自己的律师侵害后,产生了冤案。事后,必须先认定律师的侵权,然后再依照认定的错误(确认的责任依据),再去推翻当事人遭受的刑事冤案。待冤案翻案了,再去追究律所(律师)侵害当事人的相关赔偿。这才是正确的顺序。原告,觉得法院的司法程序,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绝不可流于表面形式,要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案件诉求的核心重点。如果就因为原告没写赔偿金额,就把整体的更大部分的案件成分,给一并回绝了,这是犯了舍本逐末的谬误。难道,赔偿金额的之前,不应该是先认定侵权的责任吗?所以,认定责任比提出赔偿金额更重要和核心。
就这个争议,当时的立案庭张晨妍法官,还问了立案庭的副庭长(一位快50岁的男法官)。这个男法官,把我叫过来,认真询问了详情,然后明白了,让张晨妍对我收取诉讼材料。然后,经过了6天立案庭再审核,才给原告李承发了缴费单。
所以,民事受案的法官,不能因原告不要求索赔金钱,而对主体的诉讼案件,就给裁定驳回了。原告只要求认定责任。
3从具体法理,对原告李承暂不写赔付金额的问题进行研究:
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可以不写明具体的赔付金额,但为了启动诉讼程序或进行有效协商,通常需要提出一个明确的赔偿数额请求。在处理侵权责任纠纷时,当事人可能会面临是否必须在起诉书或索赔声明中写明具体赔偿金额的疑问。这涉及到诉讼请求的明确性要求与实际损失难以预估之间的平衡问题。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实践,虽然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写明精确数字,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提出一个具体的金额是必要的程序步骤。若无法确定,则由法院酌定(通常有法定上限),若确实无法估算损失,也可先主张“依法判决”,但实践中法院可能要求补充具体请求以推进审理。【可见法理建议写明赔偿,但并不强制。】
具体的是: 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建议写明。而精神损害,是弹性主张。权益受损但难估值,可以暂时不写赔偿金额。
而此案里的原告李承,就是被被告侵犯了重要的应诉权益。
虽然,刑事致冤后,对原告的人生、名誉、档案、精神情绪、事后多年的维权耗费,存在较大的对应金钱损失。但是,鉴于原告主体的刑事受冤的那个刑事案件,尚未翻案,所以原告难以提出赔偿金额。望二审法院,针对性的具体研判此事。
原告认为:判定侵权的责任,比设定赔付金额更重要。是否索赔,是原告的权利。有的人,只求理、不求财。如果非要写赔付金额才能审理,那么李承要800万,由法院来负担对应的诉讼费,行吗?那样的话,原告愿意添加赔偿的金额。
4 从事理、情理、因果层面,来对原告不写赔付金额的分析:
李承因不良律师孟蕊(被告律所内的律师),而刑事致冤。人生、档案、名誉、精神、事后维权申诉的体力与心力,皆遭受了严重的损失。损失是肯定有的。但是,认定被告对原告的侵权,并不能直接带来李承此前刑事冤案的翻案。认定侵权后,还需要李承自行再去进行申诉翻案呢!李承立此民事侵权案,是李承刑冤维权的中途环节,并非是终末的收尾。如果现在就提出赔偿金额,对于原告是很尴尬的。提多了,法院不支持(因刑冤未翻案);若是提少了,一旦此前刑冤翻案了,原告就不能再提出原告真实的对应损失的赔偿了。(怎么都不对)
如果说,先不起诉被告的侵权责任,行吗?等原告此前刑案翻案了后,再一并对被告发起起诉和赔偿,不就行了?其实,这样也不行。因为,李承此前刑案的律师(被告),是导致李承刑冤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冤案的成因。如果,想要把刑冤翻案,必须先明确认定被告的侵权责任,才能翻案。否则,就犯了倒果为因的错误。前因不认定,后冤难究明。
其实,被告的核心人物孟蕊(李承此前刑案的律师),在2022年的时候,已经对李承发誓了。孟蕊写:如果作为李承刑案辩护人期间,未做到尽职尽责,孟蕊的灵魂就今生死后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惩罚。(孟蕊签字并按手印)
孟蕊既然已经发誓,而大量事实证明:孟蕊确实没有尽职尽责,甚至存在算计陷害李承,及协助李承的案件对方张伟夫妻敲诈李承家钱财的行为。可谓职业操守恶劣至极。
注意:李承的案内对方(张伟夫妻)作为案件亲历人、当事人,都对案件有愧,不敢对他俩的案内口供进行发誓。而孟蕊作为案外人(只不过是李承的律师)就敢发誓。可想,孟蕊将遭受什么恶果?或是可能,孟蕊根本不信因果,所以随意为之,想通过她的发誓,麻痹怨气重重的李承,不再投诉她。(孟蕊考虑不周、不深。一个无德的人,能在乎因果吗?)
总之不管怎样,孟蕊已经发誓。李承就暂时“善待于她”,钱财在孟蕊发誓后,可视为小事。李承看重灵魂轮回10000世牲畜的发誓,对应的果报。(每个人的重视点,不同。)
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所以,李承现在对赔钱,看的很淡。
注意:本人李承早已发誓了,因果代价是:如果李承此前刑事案件不是冤案,判的对;孟蕊律师在案内尽职尽责,没有算计陷害李承。那么李承就今生死后,本人李承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牲畜,受尽苦难,以作惩罚。(已签字按手印)
李承是一个讲理、明理的人。且是一个长年坚守素食的人。
连肉都不忍心吃的人,会去犯故意伤害罪吗?案内必有小人,算计陷害,假口供的谎言,不认真查案的办案者。
如果被告确实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然后受案法院就因为原告没要求被告赔钱而裁定驳回起诉(而无视了原告发起诉讼的大部分主体的诉求和事实理由)。那么被告的恶业由驳回案件的法官或维持一审裁定的二审法官,来负担?可以吗?
附:即使李承最终刑冤没能翻案,但是起码有李承起诉曾经刑案内的律师在关键的刑事一审阶段,对李承的算计陷害及对应侵权行为的诉讼依据。也能为以后他人质问李承此前有过刑事案底作一个说明抵挡。告知其,李承曾经所遭受的这些人生的悲惨经历。使外界能正视李承,而减少误解。所以,原告诉被告的侵权责任纠纷,必须进入正式审理阶段,出具判决。而不是现在这样的裁定驳回了事。能否负担对应的因果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