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分类

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关系


有偿与无偿:合同当事人若享受合同利益的同时,无需为此付出代价,就是无偿合同,反之为有偿合同。

单务与双务: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彼此向对方负有义务,则为双务合同,若仅一方当事人负有合同义务,对方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合同义务,则为单务合同。


1.有偿合同比双务合同概念范围更广

2.有偿合同包括所有的双务合同以及部分单务合同,无偿合同都是单务合同,换言之,所有的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但也有部分是有偿合同。

3.举例。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的借款合同都是单务合同,但却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例,之所以是单务合同,在于仅借款人单方面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而出借人不负任何主合同义务,要注意的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故出借人按时出借贷款并非主合同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而单务与双务中的“务”是指主合同义务,不指先合同义务,因而它是单务合同。

      之所以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在于若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那便是有偿;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利息,那便是无偿

4.意义。说了半天,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区分意义在于,有偿合同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无偿合同,简单说,即收钱办事办不好那就赔,免费办事办不好可以不赔。收了钱就要负责嘛,这钱可不是白来的,既然有偿为人家服务,那就要服务好,反之,若是免费为你办事,那当然不能对之过于苛责,白给你办事就不错了,还要怎样。此其一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二,有偿意味着要付出代价,为了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对于缔结有偿与无偿合同,对缔约当事人能力的要求也不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缔结所有的有偿、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缔结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合的有偿合同以及使其纯获益的无偿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啥合同也不能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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