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案例反思公安交警部门如何查处党员及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行为
案例一:2021年2月11日,李某峰(系德兴市某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因饮酒驾驶赣AN**99号牌机动车,在万年县六0路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酒精测试结果为42mg/100ml,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李某峰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提出异议,称当日晚就餐没有饮酒而是食用了酒糟鱼,以民警现场执法不规范、证据不足为由,向德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二:2021年4月20日,万年大队收到县监察委员会发来的一封监察建议书,反映大队在移交某乡镇土管所所长祝某某(党员、公职人员)饮酒驾驶机动车有关问题线索中,祝某某2018年2月2日晚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处,但直至2021年3月14日祝某才前往交警大队接受处罚,祝某长时间不裁决,企图逃避组织处理。
笔者结合路面执勤执法和纪检督察工作经历,谈谈在民辅警现场查处酒驾时,怎样规范执法和证据固定,查实党员及公职人员酒醉驾行为,如何快速识别党员及公职人员酒醉驾,怎样顶住压力和说情风及时将案件线索报送县纪委监委和局纪检组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交警如何规范执法和证据固定,查实酒醉驾违法行为。
针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现场查处,公安交警部门一直保持高压态势,重拳出击。但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法治观念淡薄,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没有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理念牢记在心,抱着侥幸心理,一旦被交警查获后,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要不隐瞒自己公职人员身份,要不长时间不到交警部门裁决,要不以各种理由投诉民警执法存在问题,企图逃脱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追究和党纪处分,这就要求民警现场执法要规范、理性和平和,做到执法规范、证据充足、询问全面。
(一)酒驾现场查处中的执法规范。民辅警在酒驾查处时,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指导手册》《江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等规定,规范涉酒类交通违法的现场执法。(二)酒驾现场查处中的证据固定。民警在执法期间,依法固定酒驾醉驾违法证据,提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酒驾现场查处的全过程,包括拦停车辆、驾驶人的驾驶状态及下车情况,初步筛查、呼气检测、前期询问、告知过程、抽血过程、封装血样、签字捺印、送血入库等。(三)酒驾现场查处中的询问告知。当民警现场查处驾驶人涉嫌酒驾违法行为时,酒驾检测数据当场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执勤民警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询问或讯问(涉嫌醉驾时),第一时间了解核实当事人的政治身份及工作单位,是否为党员或公职人员,二、交警如何快速识别党员及公职人员酒醉驾行为。
2021年2月5日,省厅交管局下发了《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情况通报工作机制(试行)》(以下简称《机制(试行)》),《机制(试行)》要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民辅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酒驾醉驾的,应当通过盘询当事人、查询警务通等方式,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情况通报机制建立以来,我县公安交管部门加强与县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情况。自2015年以来,共上报涉嫌酒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线索近160起,为全县深化作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主动交代,核实后直接报送纪委监委。
执勤民警现场询问时,如果当事人主动交代工作单位及政治身份后,办案民警应迅速报告大队督查室,督查室负责人向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告,联系其工作单位进一步核实,一经确认,在依法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基础上,通过发通告函的形式将案件线索通知当事人工作单位和纪委监委部门,并将相关身份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二) 拒绝配合,利用“大数据”平台监督执行。执勤民警如在现场询问时,当事人拒绝配合,隐瞒其公积人员或党员身份,可以通过科技手段搭建“大数据监督”平台,构建涵盖全县公职人员信息的监督对象库,公安机关将酒醉驾的行政处罚数据导入平台,自动对比行政处罚和监督对象数据库,提取出各批次行政处罚数据中的监督对象信息大数据分析研判,打破各部门信息孤岛,及时发现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详细核对无误后,再由县纪委监委部门进行处置。
三、怎样顶住压力和说情风,将案件线索及时报送纪委监委部门。
杜绝酒驾醉驾查处说情行为,一直作为廉政风险点常抓不懈。民警在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期间,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规定规范执法,如果遇到态度蛮横、不配合执法的情形,先警告再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是普通群众,还是公职人员,都要秉公执法,一视同仁,维护法律的权威,打击违法犯罪,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民警在查处酒醉驾行为时,一旦有党员、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规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通报,问题线索进入审批、分配流程,转交或指定各乡镇纪委、各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处置。
四、提几点意见参考:
公安交警部门加大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力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身份查验、畅通沟通渠道,督察、纪检、法制多部门联合监督,通过多种宣传手段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例如通过“万年交警”微信公众号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酒驾醉驾处罚名单,透过抖音官方账号直播酒驾醉驾查处行动,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一要规范执法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不能”。
民警在酒驾醉驾查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充分收集证据,及时送检鉴定,第一时间完成违法证据上传。并由大队督查纪检部门成立督导小组,每月督导通报各单位酒驾醉驾查处情况,切实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另外,交警部门积极配合纪委监委,定期调取全市酒驾醉驾违法信息,供纪委监委部门核查是否存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行为。
二要狠抓廉政建设,从思想教育上实现“不想”。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背后,往往隐藏着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问题。狠抓廉政建设,各单位定期组织党员和公职人员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和观看警示教育片,做到警钟长鸣。积极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立案,对党员、公职人员酒后驾车案件要严肃处理,对发生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和多次发生酒后驾车案件的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护短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坚持刀尖向内,在从严治警上实现“不敢”。
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通报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牢固树立纪法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督促其带头学法、守法、遵法、用法。如出现民警对党员、公职人员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包庇纵容、隐瞒不报的问题,各级党委绝不姑息,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清除害群之马,保持交警队伍的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公安交管部门严厉打击酒醉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与纪检监察机关狠抓作风建设方向统一、目标一致,加强酒醉驾违法犯罪人员身份甄别,细化酒醉驾人员信息定期通报机制,与纪检监察机关同向发力,切实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查处到位、通报到位、处理到位,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