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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简友私信我:久客兄,有人公开投诉你删除别人给你的留言,可你在我印象中是个坦荡的人,我相信当中一定是有误会,你应该出面澄清吧?
我一来不忍拒绝简友的好意,二来若是能因此化解其他类似问题引起的心结,何尝不也是为简村的和谐尽了一份微薄之力。
由于我还没能设置音频,所以不能说各位简友听好了,只能说有缘的简友看过来!
就以我自己为例子,因为揭穿隐庐书斋“疑似”涉及大量抄袭洗稿事件引发的后续问题,当中有位昵称John Marti的律师( 自称的 ),说是代表隐庐书斋在评论区留下文字,我也礼貌性予以回复。
当夜,隐庐书斋发了一篇图文并茂的帖子。其中有一项是不带理性、并且毫无根据的污蔑指控:
他删除的我律师的回复( 这是原话,貌似有些不通顺,若是改成“他竟然删除我方律师的回复”会让指控显得更有力量 )。
评论走丢了的原因除了作者删除,另一个原因就是评论违规——也许是当中有某个词语有所抵触,又或者存在侮辱性词汇而让社区和谐了。
John Marti的回复当然不存在侮辱性词汇,那么就是留言违规了。
我在《 John Marti ,你怎能如此心安理得?》一文中,已经明示了评论区留言走丢的可能性,但是,对于阅读有障碍的人而言,我显然明示得不足够清楚。
为此,隐庐书斋于一再修改的“公告”当中,又出现了第二次愚昧指控我删除该“律师”的留言回复。
既然如此,我只好公开回复隐庐书斋:我自加入简书这个大家庭,从未删除过任何人的评论;哪怕是羞辱我的留言。
至于John Marti的回复为何离奇被删?如果真是我删除,为何不干脆将他的评论都删除并设置拉黑?
好吧,我也想知道真相是什么?于是我对比了两次被删除的回复,答案似乎非常明显,也许是两次的回复都出现“管辖”这两个字。
John Marti,你不妨试着将那两个字删了再重发,假如真是因为这俩字,相信你应该会打从心底感激我无私的指导吧( 如果还是不行,就试试别的字眼 )。
而隐庐书斋,你对自以为是的鲁莽无知又愚蠢的错误指控……额,是否应该说一句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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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一早已表明态度:你若是原创,何不出示证据?
我若是判断错误,自当删帖并公开道歉,你又何必找一个二三流的所谓律师将事件复杂化?
只要细心留意的朋友,不难发现将举报抄袭转入所谓的法律程序以后,隐庐书斋这个团队已经犯下一个不该犯的错误。
John Marti 的发函( 或说简信 )当中有一句是:
我方有多个知乎号头条号豆瓣号,隐庐书斋属于简书号个人号,文章由其团队提供
而隐庐书斋在回复涉抄门一文中则说:
在知乎、头条、豆瓣都有自己团队的号,在简书属于个人号,在简书的文章是我这几年累积起来的
一件事两种说词,其中只有一个可能性——有人在撒谎!
问题产生了,究竟是谁在撒谎?
不管是律师John Marti 在撒谎还是隐庐书斋在撒谎,事实已经证明二者当中有人诚信出了问题。
再来就是关于阅读障碍,或说理解障碍的问题。隐庐书斋在文中有这么一句:
这位马来西亚朋友说我总不会写作写了五年多了吧,不好意思,我写了七年左右
说句实话,我无法理解隐庐书斋为何写下这段句子?若说是回应,可又对不上我的原文啊!因为我是这么写的:
我忍不住在想,这么一个大师级别的人物,即使我举报有误,只要对方能证明那些五、六年前的文章也是自己原创,应该能接受我的道歉吧?
额……不好意思,我从未猜测你写作写了几年,更不明白你为何会误解这么容易理解的一段文字?
隐庐书斋在文中提及对他人辱骂、侮辱、诽谤等都适用于中国的法律法规,这是一个基本法律常识。
这点我绝对认同,但是具体又该如何定义辱骂、侮辱、诽谤?
我今天若是指着一个小偷大骂;你有手有脚却不好好干活,反而学人做贼,你特么是废物啊!
我辱骂了吗?侮辱了吗?诽谤了吗?
应该没有吧?因为我只是比较激动在陈述一个事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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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Marti 自称是隐庐书斋的“代表律师”,专门负责处理关于我举证其当事人抄袭一事。
在网络骗子横行的年代,你可以说你是律师,而我当然也能质疑你的身份是否属实;毕竟John Marti 也没出示任何证明啊!
另一方面,根据我无意中搜索所得,John Marti 竟然也是抄袭者……一个会抄袭的律师?一个不尊重知识产权的“律师”?
天呐!这是小说情节吗?要不何以有此反转情节?
John Marti 是一个知法犯法的无耻抄袭者,如今却伪装得一本正经来跟我谈法律,这是多么讽刺的笑话啊!
在此,我想公开说一句:John Marti ,你没资格!
我是否污蔑了John Marti ?就以那篇《 多世界并不奇怪 》来说( 抄袭版本改名为“多世界理论” ) ,贾明子得知此事以后有此回应:
此外,另一篇《 IBMQSystemOne量子计算机的落户 》的原作量子客也取得联系,对方同样回复并无授权。
既然没有授权,那么,John Marti 又该作何解释?抑或者又给贾明子和量子客发函?
如今证据已经摆在眼前,我倒是很好奇John Marti 还有何颜面继续代表隐庐书斋?
而隐庐书斋已表明尊重知识产权,在得知自己专聘的“律师”竟然如此践踏知识产权后又会有何表态?
这一切的后续发展,我实在有些不忍目睹啊——突然想起好几句成语,如一丘之貉、蛇鼠一窝、狼狈为奸……
啊!我只是突然想起而已,并非在暗示或企图误导什么;正如隐庐书斋给我的评价:一个二三流的写手。
写文词不达意,总是跑题正是我这个二三流写手常犯的毛病呢。
就当我在碎碎念吧,总比那些表演心口碎大石的安全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