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济方 律师
如果罗一笑能健康地活着,多年以后,她看到这网络上山崩地裂喷薄而出的口水,她要如何去面对她的父亲罗尔?
这个问题,我们最后回答。
近日,罗尔表示,将把罗一笑的遗体捐献给医疗事业,帮助更多的患者恢复健康,当被问道为何作出如上决定,罗尔说心理很乱,说不清楚。
网络喷子闻风而动,对罗尔这一行为进行猛烈攻击,质疑罗尔用女儿的遗体来洗白自己。另一方面,又有诸多营销号发文让喷子们住嘴积德,从道德神坛的高度洗白罗尔的捐献行为。
两方口水战打了好几天,突出体现了喷子的耐心和营销号的商业诉求。
但是,有没有人考虑过,罗尔捐献罗一笑遗体这一行为,根本用不着道德的评判,它从法律角度看,本就有巨大瑕疵。
罗一笑是未成年人,而且属于未成年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未成年人本人生前未作出捐献的意思表示,监护人无权作出同意捐献的决定。因此在罗一笑本人未表示出捐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罗尔无权捐献罗一笑遗体。
那万一罗一笑同意了呢?
罗一笑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全,没有相应的辨别能力。罗尔作为法定监护人,其为罗一笑作决定时要坚守的底线是“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在遗体捐献这一行为上,我们无法找到对罗一笑有利之处,所以无论罗一笑生前是否同意捐献器官,罗尔均无权做出捐献的决定。
你不信?上法条!
我国关于人体器官捐献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这对人体器官捐献行为的主体进行了规范,要求人体器官就捐献的公民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法定的捐献人体器官的适格主体。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任何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均属无效。未成年人是自己在生前同意,还是父母代替其同意捐献人体器官,均违反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对人体器官捐献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要求,所以父母捐献未成年子女器官的行为是无效的。
举轻以明重,捐器官违法,更何况捐遗体。
如果罗一笑能活到我这个年纪,她具有了完全行为能力,能看懂网络上的口水战,能看到喷子们的攻击和营销号的洗白,她将如何面对她的父亲罗尔?
我想,她可能无法面对这样一个在道德和法律层面都一错再错、一败再败的父亲。
罗一笑的死反而让她避免了若干年后的艰难释怀,这样的结局,到底是遗憾还是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