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概念出发
先来看一组定义:
The master concept of contract… is that of an "agreement between two or more parties … intended to establish, regulate, alter or extinguish a legal relationship…"
(来源:scotlawcom.gov.uk)
A contract is a legally recognized agreement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giving rise to obligations that may be enforced in the Courts.
(来源:Alberta Ltd. v. Westfair Foods Ltd.)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obligation"; "legal relation"
我们注意到,上述定义中存在"obligation"、"legal relation"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表述。
我们理解,"legal relation"即"法律关系",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债权债务关系";
"legal relation"与这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义,可以看成同一事物。
我们只需讨论"obligation"与"legal relation"即可。
对比各个概念的措辞,触类旁通,我们推知"obligation"与"legal relation"是合同追求的法律效果。
这样看来,两者应该具有相同的含义。
通过研读资料,果然找到这种说法。
A contract is one of the sources of obligations. The obligations is the legal relation itself.
(来源:Obligations and Contracts, 2003 Edition)
"合同之债"
既然"obligation"就是"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本身,那么就这里不应当取"义务"之意。
这里最贴切的用词是"合同之债"。
这是因为"合同之债"就是合同"法律关系"。
换句话说,"合同之债"不是单纯指"债务"本身,而是"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来源:"合同之债"词条,MBA智库百科)
合同生效
回到合同"生效"的主题。
那么究竟何谓合同"生效"?
…法律行为旨在追求某种私法上的效果,其生效则意味着生出该私法上效果,这就是法律行为"生效"的真正意思。
(来源:《论合同效力类型体系的重构》,作者:孙文桢)
我们由此推断,合同生效就是产生其追求的法律效果。
实质上就是产生"合同之债"或"法律关系"。
…合同生效并非生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亦非生出合同的履行效力,而是生出"合同的效力"即合同之债。
(来源:《论合同效力类型体系的重构》,作者:孙文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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