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某项工作前,为确保工作的有效落实,领导常常会讲这样一句话,“责任到人”。比如大型迎检准备、大项活动筹备、维护安全稳定等等,凡是大项的、系统性、参与人员多的活动,领导都会说上这句话“一定要责任到人、追责问责”。
怎样才算“责任到人”了呢?有的单位设计表格,在每项工作后面注明了责任人;有的单位签订责任书,对工作提出严格要求,责任人在最后签字画押;有的单位张贴个人承诺书,要求个人将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写到承诺书中,并公示出来,等等。
但这样就真的责任到人了吗?笔者就曾知道一个单位为确保安全行车无事故,组织所属人员填写责任承诺书,单位人员要签字,承诺安全开车,对自己负责;单位领导也要签字,明确管理责任,承诺做好教育管理,对所属人员安全行车负责。但讽刺的是,责任书签过没几天,单位人员就发生了车辆交通事故。
此类事件仿佛并不在少数,为了防止事故、确保成功,很多单位都照前所述,落实了“责任到人”,但效果却还是南辕北辙。
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有三:
其一,责任过多过滥,“责任到人”原本是推动工作的一个好方法,但近年来,这句话似乎越来越变成一种形式、口号和表态。部门不论高低、事项不论大小,一概都讲责任到人,某单位一位基层工作人员曾粗算,一年到头,明确要求责任到人的活动不下十几项,且不说这些责任能否真正落实,单说每项活动的责任是什么?责任时限到何时?恐怕责任人都很难记记清楚。久而久之,所谓的责任到人也就变成上下都心照不宣的一种形式主义。
其二,只提要求、不做奖赏。责任是义务,违反或不履行就会遭到惩罚。但有义务,就应对应有权利,重视履行了义务,圆满完成了任务就应奖赏,但很多单位常常提要求的多,做奖赏的少。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必然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毕竟,没有人愿意成为工作的奴隶,任人驱使,身披数道枷锁。
其三,责任转嫁,推卸责任。某些上级单位,为了推脱责任,将原本本级应履行的管理责任推卸到下级,明说“责任到人”,实则讲责任推卸到下级,转嫁给个人,导致出现管理的真空。
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想责任到人,就要树立起真正的责任观,精简责任事项,科学准确划分责任,切实做到赏罚分明,让那些应该责任到人的事项可落实、能落实、真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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