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采取电子合同方式的签署各方,已经经过实名认证并且采用了可靠电子签名技术进行签署的电子合同,具备了和纸质合同以及手写签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部分司法判例裁判认定:
本院认为,重庆富民银行与金梦在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上以电子签名(签章)的形式在线签订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对此,法大大公司出具了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书,阐明了在该电子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数字签名(签章)的真实性及不可篡改性;同时,法大大公司提交了《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以证明其获得使用深圳CA公司数字证书产品的权利,而深圳CA公司是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其亦取得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具备在其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使用商用密码的权利。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 链,足以证明重庆富民银行与金梦之间《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故本院认定该《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应属有效。
判例来源:(2018)渝0103民初19186号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务操作中,还有一些细节问题的界定不是特别明确,譬如以下这些常见的问题:
1.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否需要需要鉴定才能确定其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均可缔结合法有效的合同,所以,电子合同具有和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上述的问题,本质上是电子合同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书证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电子证据(包括电子签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中表述为:“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经过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不因司法鉴定而加强,司法鉴定只是提升了电子证据在法庭或者仲裁庭的认定效率和是对证明力大小。
2. 经过公证的电子合同,是否就具备法律效力呢?
首先,要澄清一个误区,很多人认为,合同只有经过公证才会生效。然而公证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对所提交的经公证的诉讼证据不负另行举证的责任,法官在进行裁量时应当直接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因此,合同一经签署甚至口头达成合意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与公证与否基本没有关系,除非缔约各方把公证作为合同生效的一个前提条件。
公证的主要作用就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平稳有序进行,维护社会诚信。公证合同类诉讼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加强证据的证明效力,公证员会要求缔约各方当着公证员的面签署合同,并且要验证缔约方的身份,因此,公证之后的证据材料很难在庭审过程中被推翻。《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人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也无需通过诉讼程序。 但是,公证应用在数字签名、电子证据领域,并非像在纸质合同签署时那么可靠,甚至难以保证其可靠性和准确性,公证本质上是由国家公权力背书,授予其法律效力,其行为并非无懈可击。如果仅仅守着国家公证职能的背景,不去主动改进公证实质上的可靠性,出问题也是难免的。
公证处的公证员绝大多数不是技术专家,也不具有技术鉴定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资质,所以,电子证据的公证是有瑕疵的,公证员只能对对电子证据的外观、载体或取证过程进行简单的证据保全公证,不能作为全部事实证据。 而远程的电子合同公证,至今尚无一家公证机构敢于尝试,因为一般公证员缺乏判断远程电子合同签署系统底层技术可靠性和确认电子文件签署主体的能力,同时公证处的业务承接范围也有严格的地域限制。 所以,公证机构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是很弱的。
3. 那意味着是不是以后所有合同都能采用电子合同了呢?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以下几条不适合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因此,并非所有文书都能采用电子合同,如禁止使用电子合同的领域,即使签订了电子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目前电子数据鉴定的权威机构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已有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将电子合同摘要的哈希值在电子文件签署时同步给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事前证据保全这的一模式,便于司法鉴定机构对已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进行认定,而电子文件的易篡改性正是司法机构在审理或裁决案件中最担心的证据问题。
因此,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合同自身,而不是外部机构的认定。不论电子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过经过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提供的保全服务,能够被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事实判例认可,可以进一步增加电子合同的公信力,对后期纠纷的处理或者法院审判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综上所述,使用了可靠电子签名技术的电子合同,其法律效力得到了技术和法律的双重保障,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