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票的签发
电票的签发业务包括出票信息登记、提示承兑和提示收票业务流程。
出票信息登记
[ [ 业务概述] ]
出票人签发电票,应在票交所办理出票信息登记。
[ [ 业务规则] ]
1.出票人为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出票信息登记时,登记的承兑人和收款人不能为同一人。其中,银票和财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也不能为同一人。
3.出票人根据实际需要,既可以签发固定金额的票据 ,也可以 签发由若干张标准金额电票组成的票据包。出票人如签发固定金额票据 , 则票据在后续流转中不可分包;如签发由若干张标准金额电票组成的票据包,持票人在办理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保证、质押、存托、追索等业务时,可根据需要将持有的票据包按实际金额分包使用。
4.出票日期应为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业务申请当天的日期。
5.出票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标记。记载了“不得转让”标记的电票在交付收款人后不得继续背书。
6.至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终,已办理出票信息登记但未发起提示承兑的票据,票交所对票据作作废处理。
[ [ 业务流程] ]
1.出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发起出票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
(1)票据介质、票据种类、票据来源、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2)出票人要素信息;
(3)承兑人要素信息;
(4)收款人要素信息;
(5)出票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6)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出票信息登记”)、不得转让标记(“不得转让”、“可再转让”)、是否允许分包流转、业务批次号;
(7)备注。
2.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登记信息。
3.票交所向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反馈处理结果。出票信息登记完成的,票交所生成包含多张标准金额票据的票据包,分配票据(包)号、子票区间等信息。
4.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反馈的处理结果和票据(包)号、子票区间等信息,通知出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