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是我大学期间所读过的大部头著作里印象最深刻的几本书之一。本数的中文译名相当经典,虽然内容都快记不清了,但这书名仍然时常浮现在我的脑海里。当了这么多年的法律人,每逢遇到一些莫名其妙、违背常理的案例和规定,总是情不自禁地想到,这一定不符合法的精神,却又一下子说不出个所以然来。现今我在这公众号里厚着脸皮宣称要守护法的精神,觉得还是有必要重读一下这本书。
不知道是不是版本不同的原因,我记忆中本书的封面并没有这断话,然而现在看来这位孟德斯鸠先生颇有些幽默感和厚脸皮,不然怎么会在署名处随手就恶心了一下当时法国的政府和社会没有自由,同时毫不脸红地宣称自己是天才。当然,一旦开始读下去,我就很服气地承认,先生确实是天才。
下面开始摘录书中的部分内容,权当读书笔记,如有谬误,欢迎批评指正:
书摘第一段——第一章 第三节 人为法
法是人类的理性。对于法律人而言,片刻都不能忘记的就是理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种话,法律人是万不能听入耳的。
法律应该量身定做,应该与业已建立或想要建立的政体性质和原则相吻合,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立法者既要立足于现实,也要着眼于未来;必须要考虑一部法律或者一个判例的出台,会对现实和未来造成怎样的影响、对公民的行为作出怎样的导向,而不能在事后通过解释所谓的“立法原意”来推卸责任,掩盖自己的考虑不周、逻辑不清、表述不严谨。
法律还应该顾及国家的物质条件和基本政治体制所承受的自由度,居民的特点、贸易和风俗习惯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必须顾及到相关的多个方面因素进行相应调整,借口社会发展变化太快而放弃立法努力、懒得让法律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发生联系,自然而然会让民众忽视法律。
各种法律应当彼此关联,考虑自身渊源、立法目标以及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秩序。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各种法律自身的历史和现状之间的关系,立法目标及法律的社会基础之间的关系,无一不复杂且需要加以平衡和综合考量。立法者在制订具体法律条文之前,有必要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立法水平,清理、整合现行的所有有关法律条文并加以审查,取舍,颁行新法时即明确宣告哪些旧法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废止,而不是简单而笼统地写“以前颁布的法律规定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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