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分享280天 20190606
连续看了几遍格里沙的案例,让人深感遗憾,作为那位女老师着急的同时,我也在想,苏霍姆林斯基说这个案例的意图是什么?自尊心。要想形成儿童良好的道德面貌,必须发展并巩固儿童自我尊重的感情。
的确,格里沙仅仅是一年级的孩子,发生在他身上的真的是一件非常具体而细小的事儿。但真的没有想到,老师的一次批评,竟会有那样的可怕的后果。难道是批评惹的祸吗?这不仅让我再次陷入了沉思。
老师在教育学生过程中,批评教育是常用的手段之一,那么,学生不可以公开批评吗?回到这个案例中,我们能明显感受到格里沙在当时所受的委屈有多大,但他又无法当众表达出来,因为迫于老师和集体的压力。老师的当众批评,让他极为难堪,自尊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以至于在后来的他,先是不去学校,后是到了学校后,不能集中注意力听课学习。
老师对这一点,虽然也进行了家访,但是没有捕捉到他在家中的一些特殊情况——9月1日前,家长不在家,没有给孩子做好准备。从孩子的角度来考虑,家长不在家,能够独立去学,可以说孩子已经表现很不错了。然而,教师只是从自己的角度,来考虑事情,所以没有意识到他的做法的不合适之处。
如果事情至此就结束了,这样的伤害,或许就不会太大。但自此之后,这位老师,已经对这个孩子有了异样的眼光,只看到了它表面的那些不良行为——这是前面老是对孩子的伤害所造成的,但并没有去找寻这样产生这样行为的原因,也没有及时的反思自己。老师,一而再再而三的继续不公平的谴责他,最终是这个孩子各个方面出现了极大的转变:与之前的他判若两人,包括成绩。
想想这些,也让我想到学生是可以批评的,但绝不能因为一点点小事,并且在不调查的基础上。批评,但一定不能经常。除非是学生犯的错误相对比较严重,或者次数特别多。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因人而异。批评并非目的,而应该着手于通过批评能使孩子有所改正。
格里沙和沃洛佳这两个似乎截然不同的案例中,老师的错误共同之处都在于,他们面对孩子出现问题时,没有设身处地的去从对方的角度去想,而是简单的采用了当众批评的方式,让孩子受到伤害——最敏感的地方——自尊心、个人尊严、自豪感。
这种方式首先违背了没有设身处地理解对方的原则。遇到事情时,完全凭自己的主观判断,而没有聆听孩子的声音。其次,在处理时,直接使用当众批评的原则。不管对于多大的孩子来说,自尊心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他们进行主动学习的基础和前提。当众批评是可以的,但一定要根据事情的内容来确定,而不能把它当作教育孩子的常用手段。其三,违背了了公平原则。老师和学生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平的,尤其是在人格尊严上,当老师的行为出现过错时,完全可以向学生道歉,这样可以尽可尽可能大的挽回,因自己的工作失误所给学生造成的伤害。
通过这两个案例,也给了自己很多的启示:
一是在教育学生时,尤其对待出现问题的孩子时,自己完全可以在班上树立榜样,用目光或眼神提醒那些该注意的孩子。
二是当遇到那些出现问题的孩子时,不要轻易的下结论,而是要走进孩子,了解情况,然后在给予帮助和支持。
三是在教育学生过程中间,无论遇到什么样的事情,在老师的心里必须把握一条底线,自己所说所做是否有利于孩子的自尊。
四是在教育过程中,如果老师出现失误,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事人或学生进行诚心的道歉。师生之间的公平不是在口头上,而是在行动中。
五是要真正处理好师生之间的关系,既需要教师的细心、耐心,更需要教师去努力学习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并积极在实践中应用,真正提升自己的教育智慧。
六是在整个教育过程中,要始终体现以生为本的理念,做到不以善小而不为,让自己的每一个行动都能提现出对孩子真正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