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意见》为校外培训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以后的路该怎么走?
更严格的机构设置标准
具体来讲有以下三方面:
1)场所条件方面: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2)师资条件方面: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3)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正确办学方向,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等。
更严格的审批登记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非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下同)才能开展培训。而办学许可证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也必须到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更严格的培训行为规范标准
在培训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方面,《意见》也提出了更严格细致的要求。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1)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2)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3)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4)收费方面,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退费应该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督,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等等。
《意见》强调,要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做实专项治理、强化问责考核、重视宣传引导,推动各方各司其职,取得工作实效。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同时,还要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提升教学质量,严明入学纪律,做好课后服务,从根本上解决“培训热”问题。
从四部门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到这次的《意见》中我们不难看出国家的校外培训明确分类管理原则:鼓励培养综合素质教育,重点规范学科培训。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应当有利于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在培训学生的兴趣、特长、素质教育等方面开创一片更好的天地,为培养出更优秀的人才做出贡献”。
面对国家对于培训机构规范与治理,培训机构当下亟需转型,拓展运营新模式,开发新产品,提高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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