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到2012年几年内,张某某数次出借给朋友赵某人民币200万元左右,其中只有90万元的借款有银行转账凭证。赵某出具了“今收到张某某人民币240万元”的借条。后来赵某玩潜水,张某某联系不上,无奈之际张某某遂持有借条将赵某诉至法院。被告赵某所欠外债金额数千万元,法院无法联系上她,只能缺席开庭审理案件。
庭审中,法官要求原告张某某提供所有的款项交付凭证,原告除了90万元的转账记录外,其他都是现金而无法提供款项交付的证据。最终,法院仅仅支持了原告有转账凭证的诉讼请求,其他的要求全部被驳回。
原告张某某对此根本无法理解:被告出具了借条,为什么法院还需要原告提供款项交付给被告的凭证呢?
回答这个问题,大家就需要了解本案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本案的法律关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何为实践性合同?就是合同的成立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就本案而言,双方之间的当事人都是自然人,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当然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原告张某某主张合同生效,其需要承担证明款项交付给被告赵某的举证责任,否则,其诉讼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多次将现金交付给被告的,当时有没有其他第三人在现场,原告无法证明其他款项交给给被告,而且,被告就是不出庭,法院无法认定被告是否收到原告主张的所有款项,因此,法院作出判决,仅支持了原告的90万元借款的诉请,其他部分请求全部驳回。
该案件对于张某某来说教训是极为深刻惨痛的:
一、那就是借款给别人一定要有转账凭证,且,转账凭证和借条上的借款金额最好能够完全一致;
二、如果能够让对方出具收条固然更好,但是我们中国人讲究人情面子,尤其是在亲朋好友不好意思让对方出具收条,那一定要通过转账方式作为款项交付的途径;
三、另外,钱款一定要汇入借款人本人的账户,切记不要打入无关第三人的账户。防止今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
希望读者能够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当然,遇到问题向专业律师请教是避险的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