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亲死亡,母亲不履行监护职责,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2016年2月,钟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3月,钟先生死亡,王女士改嫁,孩子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现在孩子要办理入幼儿园的相关手续,需要监护人签字。但是孩子的爷爷奶奶找不到王女士。于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王女士的监护权,指定孩子的爷爷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由有监护能力的袓父母、外袓父母、兄姐担任,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也可担任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王女士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自钟先生去世后,就没有照顾过孩子。法院判决撤销王女士的监护资格,指定孩子的爷爷为孩子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