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所周知,商鞅入秦变法建立了十七级军功爵制度(据史学家朱绍侯先生考证,二十级军功爵是战国后期才逐渐形成的),并且推行斩首授爵的奖励原则。
《商君书·境内》篇保留了当时许多军法制度细节,关于斩首记功的内容主要有:
“ 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 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 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 ”
商君制定的军法要求屯长(即伍长)和百将(即百夫长)在战斗中必须有杀敌记录,否则斩首。战国及后世很多朝代的军法都很严酷,这是战争年代常态,不必大惊小怪。耐人寻味的是百将晋爵一级的标准。秦军普通士兵是“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 乃得人兵官之吏”。嗯,杀敌晋爵了,军职也提升了,然后做到百将时,立功更难了。
你所部一百士兵必须斩杀三十三名以上的敌人才能“盈论”,即达到晋爵标准。平均每个士兵杀三分之一个敌人就能达标,但实战是不能这么计算的。百将要指挥调度自己手下的百人队结阵而战,不被敌方冲垮,并且击溃敌军的兵阵。不仅要保持全胜,还要斩杀相当于己方兵马三分之一以上的敌军才能达标,这对百将的战术素养要求很高。
换言之,凡是在秦军中脱颖而出的将军,都必须突破百将这道坎,刻苦钻研百人队打小规模歼灭战的技战术。不过这道坎,提不了干。
商鞅制定的这条军法显然比齐国军功奖励规定更为合理。据《荀子·议兵》称:
“ 齐人隆技击,其技也,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无本赏矣。是事小敌毳,则偷可用也,事大敌坚,则涣然离耳。若飞鸟然,倾侧反复无日,是亡国之兵也,兵莫弱是矣。是其去赁市佣而战之几矣。 ”
这里的“本赏”指的是打胜仗才能获得奖励。齐国军法同样以首级为记功标准,但不管打胜仗打败仗都一视同仁地发钱,只要有人头就行。这就给士兵留下很多作弊空间,只挑软柿子捏,不敢打赢仗。跟强敌硬碰硬的时候容易率先失去战心。而秦国军法不仅鼓励斩首,还要求基层指战员以指挥为本。否则一仗打下来,士兵们斩首晋爵,百将则可能因没有指挥部队完成“盈论”指标而原地踏步。
相比之下,另一条微妙的军功奖励标准更容易被忽略——“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
商君之法还把斩首分为攻城围邑战与野战两个考核科目。指挥攻城围邑战的统兵大将要斩首八千以上的敌军才能盈论,野战只需斩首二千才盈论。只要达到标准,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
根据《商君书·境内》的定义,“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这个“操”和“校”指的就是军功爵第一级公士爵及以下的无爵士兵。而第二级上造爵、第三级簪枭爵、第四级不更爵都被商鞅划分为“卒”。由此可见,上述军功奖励的覆盖人群实际上涵盖了全军各级官兵。所以说,一位良将简直是帮助千万军人家庭建功业谋富贵的福星。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商鞅把攻城围邑战的斩首盈论标准定得那么高,而野战的斩首盈论标准仅为其四分之一呢?
先来看看商鞅入秦后的秦孝公时代战争记录:
秦孝公八年,与魏战元里,斩首七千,取少梁。(《史记·六国年表》)
秦孝公十年, 卫鞅为大良造,将兵围魏安邑,降之。(《史记·秦本纪》)
秦孝公十一年, 卫鞅围固阳,降之。 (《史记·六国年表》)
秦孝公二十二年,卫鞅击魏,虏魏公子卬。封鞅为列侯,号商君。( 《史记·秦本纪》 )
秦孝公二十三年, 与晋战岸门,虏其将魏错。 ( 《 史记·六国年表》 《史记·秦本纪》 )
秦孝公二十四年,秦大荔围合阳, 孝公薨。商君反,死彤地。 (《史记·六国年表》)
大家看,真正有明确斩首记录的只有秦孝公八年的元里之战,斩首纪录是七千,低于攻城围邑斩首八千以上盈论的标准,但远超野战斩首二千盈论的标准。此战的目标是攻占河西之地的交通枢纽少梁城。秦献公生命中最后一战就是攻打少梁,后来少梁在秦惠文王前元十一年更名为夏阳,此地恰恰是司马迁的祖先——秦国灭蜀名将司马错的故乡。
而其他的战事均无明确的斩首记录,包括三次攻城围邑战和两次野战。两次野战都击破敌军并俘虏敌将,但不清楚统兵大将杀敌是否盈论。三次攻城围邑战除了最后一次没提结果(应该是因秦孝公去世而解除包围)之外,另外两次都没斩首,而是采取迫降战术。
由此可见,商鞅自己在攻城围邑之战中都未曾达到“盈论”标准,哪怕把斩首最多的元里之战算进来,也还差一千颗首级。
秦孝公时代最主要的作战任务是收复当年被魏国名将吴起等人夺取的河西之地,主要形式是与魏国西河郡边防军争夺少数边城。在这个背景下,秦魏的较量往往是围绕城池攻防展开。如此一来,攻城围邑战中遇到的敌军可能比在野外交锋更多。
有趣的是,秦献公东征三次。他在位的第十九年在洛阴击败魏韩联军;二十一年派章蟜与晋(魏韩)战石门,斩首六万; 二十三年,与魏战少梁,虏其太子及丞相公叔痤(赵军在这一战支持魏国)。除了最后一次直接攻打少梁城外,另外两次更像是与敌军在野外打大会战。
相比之下,秦孝公时所有战争的歼敌数字加起来,恐怕也抵不过父亲的石门大捷。秦孝公与商鞅明显采取了更谨慎的谋略,趁着魏国与赵韩齐等诸侯乱斗时来包围敌城,能迫降的就不强攻。就算是与敌军进行大规模野战,也是秦孝公晚期的事了,而且显然不是采取石门之战和后来樗里疾、白起等人常用的斩首战法。
也就是说,商鞅自己制定了一个鼓励三军将士多砍人头的军法,但他自己极少采取斩首战法。他在秦孝公前半段指挥的战役主要是攻城围邑,且以迫降战术为主,后来跟公子卬打野战时破军虏将,依然不是杀得人头滚滚的歼灭战,更像是击溃战。
这种战术思想一直延伸到秦惠文王时代。而秦军再次出现斩首过万的歼灭战,是秦惠文王前元七年的事了。同样来自魏国的秦大良造公孙衍在雕阴俘虏魏将龙贾、斩首魏军八万(一说是斩首四万五千)。秦惠文王称王前只有这一次大规模歼灭战,更多时候还是采取商鞅的包围迫降战术。相邦张仪甚至以此战术成功迫使魏国割让上郡十五县给秦国(因为魏国河东与河西、上郡的交通枢纽都被切断了)。
换句话说,攻城围邑斩首八千以上则盈论的标准,在很长时期内都没几个达标的。秦武王时丞相甘茂强攻韩国宜阳五个多月,最终斩首六万,是少数案例之一。倒是不少将军在野战中远超斩首二千盈论的标准,杀敌数甚至超过了攻城围邑的斩首标准。
总体来看,商鞅这套军功计算体系导致的演变结果是:秦军诸将在攻城围邑时更倾向于使用迫降等代价更小的打法,不那么追求提高斩首成绩(也有类似宜阳之战的例外);在野战中则尽可能多多斩杀敌军、俘虏敌将,不断刷新斩首记录(也有只求击溃不求全歼的例外)。
这一方面是因为,野战是在运动中消灭敌人,比攻城更容易取得更高的杀伤效果;另一方面,商鞅制定的军法还有另一组规定——
“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 战及死吏,而轻短兵,能一首则优。 ”
你同伍的某一位战友阵亡了,其他四人要受到刑罚,如果每人能杀死一名敌兵则可以免罪。将官战死,卫兵有罪,如果杀死一个敌人则能免罪。换言之,秦军官兵不光要多杀敌军,还要保护好自己的战友。这条军法在引导全军上下注重战术配合与互相保护,而不能只顾个人斩首立功。因此,秦军将领普遍重视在提高歼敌效率的同时控制己方的战损率。
例如,歼敌记录空前绝后的武安君白起,一生中亲自领兵出征16次,真正明确记录斩首的战绩只有5次,伊阙之战、光狼城之战、华阳之战、陉城之战、长平之战。如果加上无斩首记录但确实大量杀伤敌军的鄢郢之战,也只有6次。他采用歼灭战法的战争只占了37.5%的比重。他“斩首”时必得城池土地,但拔城夺地时未必次次“斩首”。当然,这些城池的守军在战斗中肯定有伤亡,只是不计入“斩首”。
哪怕被后世称为“杀神”的他,主要是通过野战来摧毁敌军数万甚至数十万主力兵团,然后再顺手拔几座城。这些斩首n万的战役,往往是明确的以消灭敌军有生力量为核心目标。而在打常规的攻城围邑战的时候,他通常不追求杀戮,大体上延续了商鞅以来历代秦国名将的基本路数。
从这个角度来看,邯郸之战那种不顾自身伤亡来死攻硬打的战法,与商鞅以来的秦国军事传统背道而驰,武安君白起肯定是宁死也要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