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快乐,是大多数正常人都具备的一种本能。即使是幼小的孩子,还是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能力障碍的人,也都同样具备追求快乐的本能,更具备追求正当的快乐的权利。
很多人都可能会认为,快乐是现实世界当中很宝贵的东西,甚至可能是最宝贵的东西、最重要的人生追求,还可能是某些人坚持做某些事、坚持在某些方面努力、坚持生活下去的必需品。有些时候,对于很多不得不面临诸多困难乃至不得不承受诸多痛苦的人而言,非常微小的一点快乐便能够让他们获得莫大的满足,并能够让他们获得一定程度的勇气和力量。在很多情况下,“能否在做某些事的时候感到快乐”也能够成为某些人做出决定、在某些方面下定决心的重要影响因素,还可能是某些人能够在某些领域长期持续努力、继而获得一定的实际成就的前提条件之一。
无论是从物质文明的角度还是从精神文明的角度来看,能够在物质和精神层面尽可能地让更多的人获得正当的快乐,也是社会进步乃至整个现实世界得到改善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的进步,必然要体现在“尽可能地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合理需求”这一方面。追求正当的快乐,自然是每个人都可以拥有的正当、合理需求,同样也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在几乎所有的正常情况之下,每个人都一定程度地拥有根据“自己能否感到快乐”这一点来做某些事、做某些决定的权利。这一点,是其他任何人都不应该肆意干涉乃至肆意剥夺的。
和很多种在表面上无比正当或者没有褒贬之分的概念一样,“快乐”这一项概念同样可以被多种不同的方法定义或者判断,并且会被各种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具体情境之下用不同的方法、标准给出不同的解释或者定义。
这不仅意味着不同的人理解或者信奉的“快乐”很可能完全不同乃至天差地别,更意味着不同的人对“快乐”的定义或者标准很可能无法互相适用。如果从更深刻的角度去进行更深刻的思考,具备足够的知识、技能、阅历和充足的思考能力的人更是都应该懂得:几乎所有处于不同环境、拥有不同境遇或者在其他重要因素上具备不同之处的人,都不应该简单、粗暴地使用自己对“快乐”的定义和标准来衡量别人,更不应该只用自己对“快乐”的定义和标准来要求别人、干涉别人的一切处于正当范围之内的想法和行为。
事实上,在大多数正常情况下,“快乐”这一项概念都不适合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要求,更不应该成为某些人单方面地施加给他人的要求。很多把“快乐”变成强制性要求的人或者做法,都必然会导致“快乐”这一项概念在事实上发生改变,甚至可能会让它彻底变质。
拥有正常的认知能力和基本的理性的人,都应该懂得现实世界的不完美。
能够证明现实世界的不完美的很重要的一点,便是“很多现实环境往往无法准确地满足所有人的全部需求”,也就是“很多现实环境的条件和资源都有限”。
在某些现实环境之内,很多人都可能在某些特定的时间段或者情境之内无法及时地或者快速地满足自己对“快乐”的需求。有的人可能不得不在足够长的时间段之内面对足够多的困难、付出足够大的努力,有的人可能会遭遇某些难以避免或者难以弥补的突发意外状况,有的人可能会和其他人发生实质性的利益冲突,还有的人可能会仅仅因为在某些方面和其他人不同便遇到麻烦或者被他人找麻烦。也就是说,由于诸多不同且很难在短时间之内迅速地克服的原因,对于大多数普通人而言,把“快乐”变成必须在一定时间段之内满足的强制性要求,都属于强人所难。对于某些不得不长时间地付出足够大的努力、不得不长时间地做足够枯燥的事的人而言,尤其如此。
由于很多现实环境都不是专门满足某些人的需求的、更不是专门为某些人定制的,很多现实环境往往不能同时满足不同的普通人的所有需求,尤其不能同时满足那些互相冲突的主观性需求和不切实际的需求。有些任由自己的情绪支配自己的行为的人或者自私的人所理解的“快乐”是完全建立在“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且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公认的道理或者符合实际的共识之上的。这些人的本质决定他们的需求几乎必然会在足够长的时间段里发生冲突,也必然不可能一直被同时满足。这也意味着,他们对“快乐”的需求自然会因为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不可能被同时满足,强制性地要求他们必须“快乐”也是在事实上不可能做到的。很多普通人也可能会因为被他们干扰、和他们产生冲突等原因而难以顺利地获得自己理解的“快乐”。
事实上,很多在现实中可以被证明难以实现乃至完全不可能实现的标准都不应该成为强制性的要求,除非人们拥有让现实环境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能力。
除去现实世界中的各种客观实际因素之外,人的主观需求或者情感也是足以对不同的人造成不同影响的重要原因。
在很多现实情况之下,拥有不同需求、不同标准、不同能力的人都很难对任何与自己不同的人提出合适的要求,更难以提出符合其他人的实际情况和真实需求的要求。拥有较强的能力和层次较高的志向的人,往往会愿意追求更高层次的快乐;缺乏能力和崇高志向的人,则往往只想追求较低层次的快乐。某些对自己有足够高的要求的人,想要让自己获得快乐可能会是比较困难的,也可能是难以让不同的人理解的;某些对自己没有什么要求的人,想要让自己获得快乐则可能比较容易,也可能很容易让大多数和他们没有太多不同之处的人理解。某些人想要追求的快乐是物质方面的追求,某些人想要追求的快乐可能是精神层面的追求,某些人想要追求的快乐则可能只是最基本的生理需求或者个人情绪的满足。这些不同之处共同决定不同的人在本质上的差异或者差距,也决定不同的人在包括“快乐”在内的多个方面不可能拥有完全相同的追求、不可能按照完全相同的标准来衡量。
而且,除少部分特殊情况或者正当规则允许的情况之下,大多数普通人根本不具备强制干涉他人的资格,更不具备单方面地只凭自己的需求、标准、喜好去强制要求他人的资格。因为,在大多数正常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应该在人格和尊严上平等,也应当享有同等的正当基本权益。单方面地强行要求他人,单方面地要求他人必须和自己相同或者符合自己的需求,都往往是对他人的不尊重,甚至可能构成对他人的合理利益的侵犯。
人不是产品,更不是按照同一种生产标准生产出来的产品。把人视为产品并按照对待产品的方式来对待,有可能让所有原本正当的概念、原本正常的目标全都变质。
在具备正常的神智和基本的正当是非观念的基础之上,只有真正发自内心的快乐,才算得上是真正的快乐。这一点,适用于大多数正常人,包括处于较高层次、拥有足够强大的能力的人,也包括处于较低层次、缺乏能力的人,更包括在诸多不涉及原则性问题的方面存在不同点的人。但是,这一点不适用于缺乏理智、自以为比他人高等、不懂得人与人之间应该存在的界限、自以为有权单方面地随意要求和干涉他人的人。
凡是不合理的强制性要求,都应该被及时地拒绝,无论它表面看上去多么正当,也无论它是否披着一层“为你好”的伪装。能够认清这一点并及时地付诸行动的人,才有可能避免某些真正的麻烦。
202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