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探视权

最近两周写了太多的离婚协议,结果又碰见一位要求在协议里写明不允许对方探视孩子,大约又是有个《精英律师》看多了的吧。探视权是父母对孩子的法定权利,来源于亲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这已经是第二次遇到这种相同要求的了,我真的很想说,你们这些想在离婚后剥夺探视权的,要不要先考虑下把孩子身体里另一半的DNA先剥夺了?

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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