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刷频新闻,是一个女教师。视频大家都看了,事件也都知道了。后续报道也接连不断地在更新。
高铁究竟延误没有?如果延误了,确实是因为这个拦车的女教师吗?什么都不知道,干什么瞎忽闪?网上瞎忽闪,也是低素质,甚至也是违法行为呢!请慎重!
还有,车如果8:00到站,8:15出站。那么,检票口提前5分钟关闭,也就是8:10不再检票。如果车本身进站晚点到8:10,那么出站顺延至8:25。检票口关闭时间是不是也要顺延到8:20?看视频上那架势,争执了不止5分钟。不知道车站衔接上有没有漏洞?(至于车站检票口是不是提前五分钟关闭,不得而知,打比方而已。我意思是,车站衔接上到底有没有漏洞?)
对这样的事,叙述者不自觉地,会根据自己的好恶增减内容,或有选择性选取材料。视频也是一种叙述手段。作为旁听者,跟着说三道四,没什么意义,也很无聊。
如果她触犯了公共社会秩序(前提是,车站管理上没有漏洞),按程序该做什么做什么,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我不理解的,是大家说起这件事的那种口气:
当老师的,居然还这么无理,什么素质!
这意思是说,如果这个女人不是老师,这种行为就可以原谅?
她的行为,肯定不对。她这样做,素质肯定不高(前提:责任认定明确。)!但是,这不是因为她是女教师,才不对,才应该谴责甚至处罚。任何一个国家公民,这么做。都不对!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处罚。
我们这个社会,还有社会上的很多人,甚至是绝大部分人,对教师,存在道德绑架。
现在的教师,也就是一种职业而已。职业规范明确要求他们做到的,应该不折不扣做到。这对各行各业都是一视同仁的,每个行业也都有各自的行业规范要遵守。
离开职业,离开服务范围,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个体。每个人的行为都要自己负责,而不是有职业来负责。
当然,不可否认,教师职业有其特殊性。要是这么说,每个行业,都有自身的特殊性。不独教师。现在,家庭教育那么重要,你还是你家孩子的老师呢!
标题党让人厌恶。没有亲眼看到就胡说八道,这素质也高不到哪里去。
一位朋友这样说:
“女教师奋勇拦高铁的事,如果不曝光,就啥事没有。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坐上了火车,估计还能回味一下自己刚才和乘务斗智斗勇,敢叫高铁停下来的豪迈。可一曝光,副教导主任也停职了,生活也受到很大影响。好些人谴责网上暴力,但我觉得,最该谴责的是现场的警察,为啥不当场拘留呢?正是他们的不作为,才导致或者纵容了网民后续的人肉和骚扰。回到本事件,如果处理的过程是这样的:女教师扒门,乘务劝说到推桑也制止不了,现场立即报警,警察赶到后,命令她马上离开车门区域,不听的话立即亮出手铐拘留。现场有人立即把孩子安顿好,交给其父亲。如果这么处理,还需要网民人肉么?或者说,如果有人想这么干,还会有那么多人支持么?许多事情都是因果链上的一环,单纯指责网络暴力,很难说服人。如果这个国家的执法总是要靠网民的话,那网络暴力就是必然的。也有另外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巨大影响力,也有多次按规则执法却在网上受到抨击,后来在线下也受到影响的状况,也让有些执法者在网络之下,不敢执法严格担心上网后被冲击。这个事情是两方面的,网络要求坚决执法和网络对按规定执法不满的情况都存在,常常是左右为难。这也很现实。”
作为教师队伍里的一员,没有必要因为这个女教师,也连带着自惭形秽,也不必说什么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就好比,革命队伍里有一个人叛变了,难不成整个革命队伍就会被黑被抹杀吗?肯定不会。一个道理。
另附录(一起学习,做有素质公民):
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公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则7章48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而“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