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诉讼问答录》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5)

问: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多久?如何起算?
答:一、《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即时效期限为二年。然而,现行《民法典》已取代《民法通则》,且《民法典》规定将普通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亦应为三年。
二、《若干规定》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主要是根据不同的前置程序设定不同的起算时间。
(一)若以行政处罚为前置程序的,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者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布之日起算。公布处罚决定不限于行政机关网站或《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等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二)若以刑事处罚为前置程序的,诉讼时效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三)若一个虚假陈述行为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则诉讼时效从最早公布前述处罚决定或判决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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