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九单元   留置权

(本文所有内容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轻松过关1)

考点一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成立要件:a.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b.债权已届清偿期;

c.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考点二   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依法行使留置权(不用设立留置合同),但当事人可通过合同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

(抵押权、质权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

2、同一动产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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