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谈(3)会计学相关-试题1-单项选择题1

  那么这一版,我们来继续讨论这一道选择题所涉及的会计原则。(本版只讨论两个)

      那么,首先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事实上,这一原则所牵扯到相关案例是较为复杂的,需要一些真正懂得基础会计知识的人才能够理解这一原则,如果从零开始讲解就会使人较为困惑和理解起来较为困难。因此对于这原则,在这一版我们就进行粗略的了解,以后遇到相关问题再详细解答。如果有看不懂的地方,只要能够对于此原则拥有一定的感觉就可以了。下面其定义:(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非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或外在表现。即使法律形式上的权利或义务未完全转移,若经济实质已体现企业对资源的控制或承担的责任,也应按实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这一原则的本质目的是为了防止形式主义和财务操控造成的财务虚假。[比如避免通过设计交易结构(如表外融资、特殊目的实体)仅满足法律形式要求,而规避会计确认或披露义务。]

      事实上,仅仅是粗略的看可能就难以理解,毕竟有很多专业词汇。但是如果较为仔细的品读上述文字,我想我们也能有大概的感觉,这一原则的本质是防止形式主义,这也就是说,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会计信息并不能够完全反应其企业的经济结构或者是经营情况,因此在提供会计信息时要较为灵活,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超越法律合同的文字表述,深入分析交易的经济实质,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样就不仅要提供法律形式上的会计信息,也更要能提供反映经济实质的会计信息了。这就是这个原则的本质。

      下面来看一下这个原则的相关案例,涉及专业名词较多,感兴趣的人可以多品味品味。看不懂的就粗略浏览即可。以后再详细讲解。[ 例如:融资租赁中,法律上资产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可能仍属于出租方,但承租人因获得资产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和风险,需将其确认为自有资产(“实质”是控制,而非法律权属)。]这一案例,也体现了这一原则的一个核心点,当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时,以实质为准。也就是经济实质大于法律形式的准则。当然了,这只是其中一个案例,还有其他的地方会用到这一原则,那么就等以后看到再说。

     

      然后就是另一原则,也就是谨慎性原则或者叫稳健性原则,在闲谈(1)中,我们说八个原则但我事实上写了九个。也就是稳健性原则就是谨慎性原则。在这里予以更正。至于具体内容,事实上也很复杂,在这里,我们就不举具体的例子了,等遇到了再说。就把定义放出来,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就可以了。如果还有疑问和兴趣的,可以自己查找资料或者是把问题提出来。

      定义: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指企业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选择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更稳健的处理方式,避免虚增利润或夸大资产价值。

        核心思想是“宁可预计可能的损失,不预计可能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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