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与19994年1与月1日实施。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而制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注意这里容易混淆:
1、主管教育————教育部
2、主管教师————教育部
3、领导义务教育————国务院
权利和义务:
机构的职责: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2)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以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4)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资格和任用
(1)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2)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4)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5)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考核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进行指导、监督。()
(2)教师的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待遇
(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对比义务教育法: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的平均工资水平。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给予补贴。
(3)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法律责任
(1)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第二、三项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其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