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3讲 本身原则和理性原则
前面用了四周的篇幅,详细讲了多种常见商业模式内在的经济学规律。
这些常见的商业模式,都是曾经被反垄断法的执法者认为是抑制竞争的。但一方面,商业社会对这些商业模式有一种自发的强烈的需要,使得它们能够改头换面又活下来了。
而同时,经济学家也开始孜孜不倦地,对这些常见的商业模式做出不同角度的探讨,从而加深了对这些商业模式的理解。最后——有时候往往是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终于把反垄断法的执法者、把法官们都说动了,把他们的想法改变过来了。
这是一个在商业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非常有意思的过程。当然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起了关键的作用。有了前面我们四周所准备的丰富素材,我们这周变换不同的视角,让你能够对商业模式和竞争政策有一个更深入的、更全局的理解。
本身原则:只要做了就违法
今天,我具体给你介绍在反垄断执法当中两种不同的执法原则:其中一种叫本身违法原则,简称“本身原则(per se illegality)”或者简称per se rule,另外一种执法的原则叫“理性原则(或称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
我们来比较这两种原则。所谓的本身原则就是在执法的过程中,不问原由,只要被告人做了某件事情,事实上做了,有证据表明他做了他就违法。
法官不需要问你为什么这么做,这么做的动机是什么,这么做的后果是什么,这么做对你自己的影响是什么,对社会的影响又是什么——这些一概不用讨论,只要你做了就是违法的。
本身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学生考试迟到,只要考试开始了15分钟,不管迟到的原因是什么,学生都不能再进入考场了,这是本身原则。只要闯红灯就是违反交通规则,不论你闯红灯的原因是什么,后果是什么,这是本身原则。
理性原则:是否违法要看具体条件
而理性原则是跟本身原则相对的,当事人做了一件事情,他不见得一定是违法了,公诉人、陪审团员和法官得全面地衡量这件事情的前因后果。
我们要看一种商业行为,是在怎么样一种条件下面被选用的。
当事人选用这种商业模式的动机是什么?而实际后果又是怎么样的?对其他竞争者的影响是怎么样的?对消费者的影响又是怎么样的?对当前的技术进步和普及,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从长远看是不是又得做出重新的评估?
所有这些因素加起来,我们称之为理性原则。
今天讲了本身原则和理性原则之间的区别,讲了这两种原则在美国反垄断实践当中的进退过程。
课后思考
我们能不能改变一下观念,倒过来把某种商业行为规定为本身合法,商人们只要做的是这件事情就一定合法,谁也不能够挑战,有没有这样一定正确、本身合法的商业行为呢?
没有“一定正确、本身合法”的商业行为。
因为商业行为总是相互竞争,法律是为了解决这些纷争。如果某种行为被认为“本身合法”,那只能是不引起竞争的行为,既然不会引起竞争,也就没有必要使用法律来约束。
第154讲 让子弹飞一会儿——假阳性和假阴性
我们今天换一个很新的内容,我们从统计学开始讲,我给你讲一个统计学里面非常重要的概念,那就是一类错误和二类错误,或者说假阳性的错误(false positive)和假阴性的错误(false negative)。
这两个概念是什么意思呢?第一类错误(type I error),假阳性错误,意思是你认错人了,把不具备你所指特征的对象当做是具备这种特征的对象了。
你要捉一个坏人,你捉错了坏人,捉了一个好人,这时候你犯的是假阳性的错误。一个人头晕去看病,医生说他患了高血压,实际上他并没有患高血压,只不过是工作太紧张而已,这时候医生犯的错误就是第一类错误、假阳性错误。
依此类推,假阴性的错误指的是放错坏人了,你把那些本来就具备你想要确定特征的对象,当做是不具备这些特征的对象而放过了。
同样举刚才看病的例子,一个人明明患有高血压,去医院里面,医生却没有把它诊断出来,说他没病,这时候医生犯的就是假阴性错误。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经常说一个人做了错误的判断,这种说法是一种笼统的说法,因为所谓的判断错误,同时包含了两类的错误,假阴性的错误和假阳性的错误。这两种错误其实是有区别的。
如果我们要准确地刻画一个人犯错误的几率,我们就要分别计算他犯这两种错误的几率,因为这两种错误指的实际上是两件事,犯一种错误并不等于犯另外一种错误。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两种错误之间有一定的替代关系,你多犯其中的一种错误,就会减少犯另外一种错误的可能。
还记得经济学家沃特·威廉斯(Walter Williams)吗?他当年学习统计的时候,学到了第一类错误、第二类错误,假阳性、假阴性错误的时候觉得很兴奋,他理解了这个问题,他就跑到老师阿尔钦面前炫耀一番。他说:
我有一个很好的理解什么是假阳性、什么是假阴性错误的办法:我对一个人是不是值得跟他交朋友有很严格的标准,除非他证明他确实是有价值的,我才跟他做朋友。
这时候我就把第一类的错误、假阳性的错误降到最低,也就是说我几乎不会交上那些不值得交的朋友。但同时我犯假阴性错误的几率却增大了,我可能错过了很多本来是值得交朋友的人。
“而我太太她相反。”沃特·威廉斯说,他太太的特点是把所有人都当朋友,除非这个人后来被证明不值得做朋友。这样他太太就极大减少了犯第二类错误、假阴性错误的几率,她几乎不会错过任何的朋友。但是,她却增大了第一类错误、假阳性错误的机会。也就是说,他太太极大增加了被损友伤害的可能。
沃特·威廉斯很得意,他觉得自己的理解非常到位。
我必须先指出,沃特·威廉斯理解得确实非常漂亮,让人一下子就记住了第一类错误、第二类错误的区别。但沃特·威廉斯没想到的是,阿尔钦听到了以后不为所动,眼角轻轻一抬问沃特·威廉斯:
你有没有考虑过还有第三种可能,就是别人既不把你当朋友,又不把你当敌人,根本不把你放在眼里这种可能。
实际上,在真实生活当中这种可能性最大,爱你的人当然很少,但哪怕仅仅是在乎你的人也不多。这一点我们在专栏刚开始,讲亚当·斯密的人性论的时候就已经讲过,你要是忘记的话应该回去复习一遍。
再举一个例子,我们今天的照相技术跟过去比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过去我们用的是胶卷照相机,一卷胶卷只能有24张或者36张,拍完了以后还要拿去冲洗,成本非常的高,所以每拍一张照片我们都非常小心地设计。这时候我们第一类错误——拍错照片的错误就会减到最低;但与此同时,就极大增加了犯第二类错误,错过精彩画面的机会。
而今天我们普遍用的是数码相机,拍摄甚至是高速连拍都是没有成本的。这时候我们就跟过去相反,把错过精彩瞬间的机会降到了最低,但与此同时又拍了很多根本不值得收藏的照片。也就是说第一类错误和第二类错误,是具有此消彼涨关系的。
在我们判断什么样的商业行为是反竞争行为的时候,我们同时会犯两种错误——假阳性的错误和假阴性的错误,也就是捉错了好人和放过了坏人的错误。
但是犯这两种错误,所引起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回顾整个反垄断法实践的过程,法官要是一旦犯了第一类错误、假阳性的错误,捉错了好人,把一种明明是促进竞争的商业行为判定为有罪,那它对整个商业发展就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形成很大的阻力。
思考题
你能不能在生活当中举一个例子,是你同时可能犯第一类的错误、假阳性错误,同时也会犯第二类的错误、假阴性错误的,而你更需要避免的是其中的一种错误,你能举一个这样的例子吗?
第三季度复盘 经济制度如何理顺人际关系
我们全年课程刚开始的时候就介绍过我们独特的视角,那就是人类共同面临着四大基本约束:东西不够、时间有限、互相依赖以及需要协调。 针对这四大约束,人类社会衍生出各种各样的应付机制。咱们的全年课程,就是为了发现、刻画、理解和比较这些解决方案而构建起来的。
在第一季度,我们集中讨论了人类是怎么解决“东西不够”这个约束的;第二季度我们讨论了关于人怎么解决“时间有限”的问题;而这一个季度,第三季度我们集中讨论的是人与人之间是怎么解决“互相依赖”所产生的问题。
首先,人与人之间必须互相合作才能活下来,才能增加收入,才能创造财富;但人与人之间不完全可信,生活当中存在着大量不靠谱的人、不靠谱的事。人与人之间不靠谱的关系、互相制约的关系、互相牵制的关系不是对等的。
第156讲 对反垄断法的四层认识
第一层认识,是哈佛学派的认识。他们从静态的数学模型出发,特点是简单易懂,而且容易出成果,缺点是跟现实相去甚远。
第二层认识是,芝加哥学派的认识。他们深入到过去没有深入到的细节当中去,包括企业内部的结构、产品的质量、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整个市场的商业结构等等,从而对许多常见的商业模式做了新的解释。这个学派的工作,如果说它有缺点的话,那就是比较繁琐。
第三层认识,是奥地利学派的认识。他们认为竞争本来就是开放的,竞争本来就是多元的,竞争模式的涌现本来就是不可预测的,学者和官员都是后知后觉的,最好不要管那么多。
第四层认识,是弗吉尼亚学派的看法,也就是公共选择学派的看法。他们换了个角度,要解释为什么错漏百出的反垄断法,竟然在世界各地还那么受欢迎,原因是有很多人都从中得利了。
课后思考
知识是不是一定会为社会带来进步?为什么?
知识未必一定带来进步。
科学的发展和知识的产生,会让我们对世界有越来越接近真相的认知,但带来的不一定是进步。
比如利用反垄断法来寻租,是“知识带来退步”,但对这种行为的深刻反思,又是“知识带来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