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身原则和理性原则:法庭上的竞争从来都是无孔不入的
1、法庭上的竞争从来都是从多个角度进行、无孔不入的。
法律规定得再明确的事,也可以努力在原则是否运用的问题上做抗争。法庭的辩论在一个领域好像减少了,在另外一个领域又增加了。竞争的成本没有减少,只是形式发生了变化。
2、美国的反垄断法执行者,在过去100多年来自信心下降了
过去大量被认为是只要用本身原则,就可以判断是非对错的商业行为,现在的反垄断法执行者,认为应该动用理性原则、合理原则来做出判断了。
3、怎么样判断理性原则或合理原则?
必须考虑:
- 一种商业行为的事实本身是什么样子的
- 采用这种商业行为之前、之后,整个商业的环境是怎么样子的
- 这种商业模式的本质是怎么样的
- 效果又是怎么样的
- 实际的效果以及可能的效果
- 这种商业行为过去实施的历史是怎么样的?
- 人们过去认为它有什么毛病?
- 这种商业行为如果真的实施了,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矫正措施来消除它的伤害?
- 管制这种商业行为的目的是什么?
- 它的手段会产生什么样的副作用?
所有这些都必须考虑在内,但若把所有这些都考虑在内,则整个理性原则或合理原则,也就变成空洞无物的原则了。
二、假阳性错误和假阴性错误:监管者应以守住底线的方式监管市场的比 较。
对市场商业行为进行规制的管理者,应该明白:他们所犯两类错误所造成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1、第二类错误后果更严重
一刀切地禁止一种初露萌芽的商业模式所带来的后果,比放任这个新生事物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要大得多。
2、让子弹飞一会儿
反垄断法的执行者或监管部口应该尽量克制自己,以包容的、守住底线的方式来监管市场。
三、不同经济学派对反垄断法的不同看法
1、黑板上的经济学派
哈佛学派(及其前身剑桥学派),对市场上的竞争现象采取相对静态的分析方法。在数学上很优美,在黑板上能自圆其说,但跟现实差距很大。
- 他们说的所谓“完全竞争” , 实际上恰恰是不完美、不真实、不可能的。
2、从现实出发的经济学派
- 芝加哥学派,最早期的芝加哥学派领军人物,包括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和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 早年都坚定不移地支持反垄断法,后来改变了看法。
竞争本来就是野蛮生长的野草,而不是一朵娇嫩的鲜花。
- 奥地利学派的看法更彻底。
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早在1950年就说:
完全竞争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不可取的,它根本没有资格成为理想竞争的模型。
- 对用静态分析和反垄断法的研究,最有意义的忠告:阿尔钦 (Armen Alchian):
供应者只和供应者竞争,需求者只和需求者竞争。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是不竞争的。
四、本身合法原则可以给商人一种确定性
周一讨论本身违法原则,有些商业行为只要做了就一定是违法的,周一的思考题:
换个角度来看问题,能不能改变一下观念,倒过来把某种商业行为规定为本身合法 (Per Se Legality) ,商人只要做的是这件事情就一定合法,谁也不能够挑战,有没有这样一种一定正确、本身合法的商业行为?
薛兆丰老师认为可行:
- 类似自贸区的白名单,可以给商人一种确定性
- 可以确定地知道干什么事情不会被反垄断竞争者告上法庭
- 不需要在法庭上跟对手进行辩论,把所有心力放到市场竞争上去,节省法庭控辩成本。
五、让子弹多飞一会,避免假阳性腊误
周二问题:
你能不能在生活当中举一个例子,是你可能犯第一类错误 (假阳性错误),同时也可能犯第二类错误(假阴性错误)的,而你更需要避免的是其中一种错误,你能不能举一个这样的例子?
- 改革开放,中央采取宽容态度,避免了很多假阳性错误,出现了很多创新,阿里、腾讯、滴滴等公司都是直接受益者,百姓的生活也因此而改变,水至清则无鱼。
- 以互联网约车为例,刚开始迅猛发展时,有关部门试图对它严厉管制,后来推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获得一致好评。
-确定恋爱对象。选个不合适的恋爱对象的错误要比错过一个合适的恋爱对象,带来的问题更严重。宁可放过,不可选错。
六、反垄断法官应该专业化而不是通才化
周三问题:
现在全世界有超过9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有了他们的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政策,但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政策做好事的同时也会做很多坏事。有什么办法可以尽量减少反垄断法做错事的可能?
某同学答案:
- 第一,对看不懂的市场行为不要武断地判断是非,尽量让市场本身去验证这种行为是否有效,是否有利于竞争,是否能够把饼做大;
- 第二,限制反垄断法执法的力度,政府有形之手也要有规则,也要有权力的范围和清单;
- 第三,重新修订或者废除不合规律的法律。
薛兆丰的补充:
-
第一,执法者要专业化,而不是通才化。
美国有许多反垄断法的官司都是由通才式的法官来判决的,这些法官离婚案、判偷窃案、反垄断法案、知识产权案,什么案都判,缺乏专业化的深度,这对专业知识要求很高的案件而言不是好事。 -
第二,集中化。
反垄断法的案子最好不要下放给地方,越往上收,处理起来就越专业、越严肃。 -
第三,要以动态的眼光看问题。
有些垄断者暂时获取一点利益,随着竞争的发展,后浪推前浪,市场一定会推陈出新,执法者不要斤斤计较。 -
第四,要区分原告人究竟是消费者还是竞争对手。
- 如果是消费者受损的案子,意义可能比较大;
- 如果是竞争对手受损的案子,意义可能很小,甚至对竞争而言有反 作用。
七、知识不一定为社会带来进步
周四的问题:
知识是不是一定会为社会带来进步?为什么?
经济学家科斯(Ronald Coase)在谈到反垄断法的时候,对这个问题持有否定性的答案,他说:
历史上很多反垄断法的案子,都是涉及金额巨大的案子,所以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积极性要在学理上替自己辩护。他们会花很多钱请经济学家来替自己找理由,结果,这就会逼得经济学家,在一些本来就没有答案的问题上,假装自己知道答案。在一些本来无关宏旨的问题上,然有介事地吹毛求疵、无事生非。
周五辩论
在第112讲《婚姻经济学》那一讲里,我们提到经济学家弗里德曼 (Milton Friedman) 对谈恋爱找对象的看法,那就是适合结婚的对象不可能是唯一的。如果是唯一的话,茫茫人海,而人生苦短,两个人根本不可能见面,遇到一个差不多的就行了。本周讨论假阳性错误、假明性错误时又说,宁可放过也不要选错,选错了就天天都难受了。
我们现在就来辩论一下,谈恋爱找对象到底是标准高一点好还是低一点好?
正方认为:
谈恋爱找对象标准不应该过于完美,适合你的恋爱对象其实有很多,有很多种过日子的方法都不错,差不多就行了。
反方认为:
谈恋爱找对象应该高标准、严要求,放过了机会损失并不太大,但选错的话就会天天都别扭,所以谈恋爱找对象要特别小心,不能将就。
我还是认为正方更有道理,事实上,大部分人在现实中就是这么做的。怎么算讲究,怎么算将就,也是因人而异。所谓标准、要求,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差不多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