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租庸调制
唐朝前期指唐初到安史之乱前,这段时间主要赋税制度是租庸调制。它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均田制的田地所有权归国家,而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唐初的租庸调制是从北朝和隋代的户调制演变而来。
内容有:租,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庸,每丁每年需要为官府无偿地服役二十天。丁男如不愿服劳役,均可以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绢三尺。调,每年交纳棉3两或麻3斤。在租庸调制中以绢代服役的办法,对于安定农民的生活和发展农业生产是有利的。
租庸调制重役轻税。在贞观十年(636),一匹绢可换粟十余石。庸的价值比重,远远超过租和调的总和。
唐代的租庸调负担极为不均。受田最多的官僚地主却完全免除课役,而且在其土地上耕种的部曲、客女及私奴婢皆可免除税役。
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日益加剧,国有土地通过各种不同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减少,政府已无地受田。大量的自耕农破产逃亡或沦为地主佃户,均田制逐渐崩溃,租庸调制无法继续下去了。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实行两税法时,正式废除租庸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