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墨子•小取》
辩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明辨是非,二是审治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或者对于某一个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知,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理解做事,这样就出现冲突,再比如有些人喜欢巧言诡辩,你虽然知道他是胡说八道但是也不知道该怎么反驳。
比如古代儒家推崇孝道,但古人推崇的孝道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它有具体的内容,比如父母去世之后,要嚎哭,哭的爬不起来,必须要让其他人扶着才能站起来;再比如父母去世之后要守丧三年;再比如父亲死了之后要“三年不改其志”;再比如不能剪头发;这些都是具体评判一个人是否符合孝道的标准。
但是这些标准真的正确吗?如何来明辨是非对错呢?又以什么为依据来明辨是非呢?
现代人也推崇孝道,但是已经没有了具体的标准,只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这就很恐怖了,因为完全凭借个人的喜好来评判,比如一个母亲骂女儿“你不听话就是不孝”,但是反过来你想,难道完全服从父母的意志就是孝吗?,这没有明确的标准。
如果一个国家只提倡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但是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谁合法谁非法全凭法官一张嘴,你顺从法官的意愿就是合法,违背法官的意愿就是非法,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非常邪恶的,道德标准也一样。
孔子有一个学生叫曾子,曾子就特别推崇孝道,他的父亲是个禽兽不如的东西,经常打他,给他打的晕死过去,曾子也不跑,因为他觉得让父亲打死而不跑,这就是孝道,所以曾子心目当中孝的标准就是被父亲打死也不能跑。后来孔子知道了这个事情,孔子觉得曾子太蠢,万一真给打死了可怎么办?于是就说“如果你父亲用小棍子打你及让他打,如果用大棍子打你你就跑,这样也不算是不孝”,孔子心目当中孝的标准就是如果父亲用小棍子打你就不能跑如果用大棍子打你就可以跑。
这样一来,孔子和曾子对于孝的标准就不一样,孔子认为曾子是错的,但是孔子就是对的吗?对于同一个概念每个人的标准不同,如何来明辨是非呢?
再比如公交车上经常发生这样的事,一个凶神恶煞特别特别坏的老头儿或老太太,以小孩子应该尊敬老年人给老年人让座为理由,殴打小学生,抢人家的座位。对于类似这些事情,正直一些的人就会指责老人不该殴打人家小朋友,心肠特别特别坏的人就会一口咬住“应该尊敬老年人”这个理由攻击小朋友,每个人的观念不同,究竟谁是谁非,该如何明辨呢?
法律也是同样的道理,从古至今中国人都提倡依照法律治理国家,但是对于法律本身却缺少客观的评判。
比如古代规定平民如果起诉官员要先打一顿板子打个半死,再比如现在的法律,老百姓见义勇为或者遇到歹徒的时候反抗也都会被判刑,这些都是不合理的法律,但是却堂而皇之的要求人们遵守,这就造成社会的黑暗和种种矛盾冲突。
这是因为虽然我们有了具体的法律条文,但是不能明辨这些法律条文是否合理,不合理的法律不能及时改正。
如果我们学习墨家的文化,掌握“辩”这种方法,就可以很好的明辨是非,既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冲突,也可以修正法律条文中存在的错误。
“辩”有两个基础条件,一个是“摹略万物之然”,一个是“论求群言之比”。
我们进行辩的依据是,万物自然运行的规律,通过观察自然总结出一些客观的规律,这些客观的规律就是进行辩的依据。
比如“人之初,性本善”,这就不能做为辩的依据,因为它不是客观规律,也没有逻辑,只是某个人脑子里臆想出来的,中国古代像这种似是而非,全凭个人主观臆断的论断太多太多,往往人们不能明辨其中的是非对错,但却把它当成金科玉律。
再比如“人性如素丝,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这就可以做为依据,因为是根据对客观事物的观察总结出来的客观规律。墨子看到染丝的工人,把丝放到青色的染缸里就丝就变成青色,放到黄色的染缸里丝就变成黄色,由此联想到人和国家身上。
明辨是非,首先要清楚哪些东西可以做为依据,哪些东西不可以,如果辩的依据就是错的,那么也不能得到正确的答案。
参与辩的对象则是所有人,在一个国家,国王和大臣都可以平等的发言,在一个家庭,男女老幼也都可以平等的发言。在等级森严的社会里是不能进行辩的,因为大臣都严格遵从皇帝的旨意,子女都完全服从父母的意愿,学生完全听从老师的指挥,这就没有辩的基础。
名、实、说、故、类这些则是进行辩需要明确的概念。
名就是非物质的事物,比如学习的知识、情感、观点这些,上面举得这些例子都属于名的范畴,但是墨家讲的辩并不局限于道德、法律这些,对于物质的事物,也可以进行逻辑判断或者推演。
实就是物质的事物,比如牛、马、桌子、凳子,搞科学研究,科技发明,都需要对实际物体进行细化分类,然后针对不同类别进行研究,古代墨家能够在光学、力学这些方面有一些启蒙,和墨家的这种理念息息相关。
说就是推演,以事实为基础,依据客观的逻辑进行推演,推演既可以针对已经发生的事也可以针对未发生的事。推演的对象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墨家还总结出了一些进行推演的方法,在后面的文章中我们都会介绍。
故就是原因,是曾经发生的事,造成现在的原因。比如光照在我身上而产生影子,光照在我身上就是故;再比如,公交车上老太太或老大爷殴打小学生,这件事情的故就是老太太或老大爷同时上了公交车,小学生上公交车的故是他要去上学,老太太老大爷上公交车的原因是他们闲着没事干。明辨是非,必须要探究事物的故,不论针对物质还是非物质的事物,都是这样。
类则是墨家逻辑学里面非常重要的概念,每种事物都是由不同类别的事物组成,比如一头牛,牛的角、眼睛、腿、尾巴这些就是组成牛的类,对于物质和非物质的事物都要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类别的特点来进行分析和判断。比如老人和小孩,都属于人,但在人这个属性下面,又属于不同的类,每种类别的人都有自己的特点,我们做判断的时候,首先要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类别事物的特点做判断或者推演。
对任何问题进行辩,都会得到明确的结果,因为我们是按照客观的逻辑来进行判断,不会出现结论含混不清,似是而非,或者每个人都有一套标准的情况,结果一定是唯一且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