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金瓶梅》第127章 第六十四回上  玉箫跪受三章约  个人隐私要保护

忙了一天,小厮玳安晚上喝了点酒,就在门口生药铺里睡了,睡前和药铺经理傅伙计一起聊天,说起李瓶儿这次葬礼够奢侈的,但是李瓶儿嫁妆带来的钱更多,平时李瓶儿对伙计和小厮也和气,让伙计小厮办事总是多给些钱,剩下的就是赏钱了,不像西门庆其他的老婆,要么吝啬要么脾气大。

早上潘金莲想让妈妈也来吊孝,但是潘妈妈没有白色的孝裙子,潘金莲不知道应该找谁要白绢布,骂骂咧咧找到花园书房,正撞见使女玉箫和小厮书童在偷情。

玉箫跪请潘金莲保密,潘金莲以此为要挟,“玉箫跪受三章约”,把玉箫发展成自己在正室吴月娘身边的奸细,知道了吴月娘吃尼姑的胞衣胎盘催产怀孕的事。


前面第三十五回下,“书童儿作女妆媚客,消费者维权与勒索”中,我们说过《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敲诈勒索罪”,潘金莲的行为步骤很像敲诈勒索,但是却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和结果,更达不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因为敲诈勒索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权,潘金莲没有谋财的主观故意,所以潘金莲不构成敲诈勒索。

如果吴月娘是国家高级领导人或者从事机要工作的工作人员,那么潘金莲就涉嫌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玉箫是领导人的机要秘书,甚至生活秘书,司机、厨师、警卫也会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平常老百姓的生活情况,随着法律的进步,也是逐步建立了各种法规予以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的保护力度一定小于刑法了,除非吴月娘能够举证,因为潘金莲侵害隐私的行为给她造成了什么具体现实的财产或者精神损失,可以去法院民庭起诉潘金莲。

因为隐私权是人身权的组成部分,所以可以引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的保护是针对损害结果,并不针对行为,《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行为。

前面第25章第十三回上“迎春儿隙底私窥,听墙根其实违法”中,我们提到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启动保护,除要求行为人使用器材,也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歀:“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法条没有后果要求,所以对于平民身份的潘金莲和使女玉箫可能就是治安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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