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3 案件反思(合同类)-48

在双方当事人(公司或企业实体等)发生争议时,提供服务方已向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若双方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接受服务一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为已全部支付款项,且也不能提供银行付款流水记录的,则不能认为接受服务方已将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记载的金额全部付清。在接受服务方仅拖欠一期款项情形下,提供服务方继续提供服务的,不能认为提供服务方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尤其提供服务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形下)。职务代理人行为效力应结合职务、行为表现方式和行为后果来认定;

委托他人出借款项的,若存在相关书面委托、款项转款凭证,有委托人和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等书面证据的,可以认定委托人(实际出借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审法院能否审查一审原告的起诉受理条件并以此理由裁定驳回起诉是有疑问的;

限制能力行为人与他人签订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时,法定代理人即使在场,但并不知悉签订合同具体内容的(尤其是文盲情形下),不能视为已经追认或默示同意,若存在偷用法定代理人银行卡转账情形的,也不能认为是默示同意。但在法定代理人知悉后应及时要求合同无效返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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