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其中第九十三条标准规定,“短视频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引发大量网友不满,关于该条内容的讨论甚至一举冲上热搜。
该条例之所以引起这么多人的不满,其一,该条例对于影视自媒体从业者、短视频平台从业者来说,本身就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其二,很多人认为目前市面上的电影、电视剧,普遍都有拖沓、注水的毛病,短视频拆条能让影视剧更加鲜明易懂,再加上很多短视频的“造梗”都别出心裁,实际上是在帮助剧方进行宣传。
而版权方时常都会在影视剧播出前期享受这样的免费宣传带来的流量红利,允许相关短视频在各个平台流通,而现在却在影视剧完成播放后“卸磨杀驴”般的对这些短视频大肆下架,的确让人难以接受。
因此,大量网友开始质疑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的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是否真的有发布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权利。并且有网友发现,就在去年,因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民政部门已将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的评估等级由3A级降为了2A级。
对于这一情况,屈芳律师表示,该协会的性质是行业自律组织,的确没有立法权,《细则》的效力也主要聚焦于行业内部会员之间遵守,对普通公众并没有约束力。
那么,抛开该协会不谈,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说,自行剪切、改编影视剧又是否违法呢?
屈芳律师介绍到,引用电影片段,对影视作品进行点评、介绍,本身不违反《著作权法》。根据今年六月一日施行的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但如果是目前市面上流行的“XX分钟看完XX剧”,或其他大量搬运他人作品的“创作”形式,则很有可能超出合理使用的界限,构成侵权。
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是“合理使用”成为了短视频创作者和版权方、平台方之间的博弈,引起吐槽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实际上是试图在短视频领域锁死博弈空间:未经授权不得剪辑。
从版权的角度而言,授权后才能使用,于创作规范和版权保护都是好事,有益于版权维护的长期发展。但一定也会衍生出其他很多问题,例如一些平台方可能借此对其他竞品方进行不正当竞争、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削弱影视领域文化多样性等等。这条道阻且长的路,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同时要注意的是,保护版权、著作权的目的不仅仅只有让权利人获得更高的收益,更重要的是鼓励创作、保护创作者、构建更好的创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