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商人资本的运动是G—W—G‘,所以商人的利润,第一,是通过只在流通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获得的,也就是说,是通过买和卖这两个行为获得的;第二,它是在后一种行为即卖中实现的。因此,这是让渡利润。乍一看来,只要产品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纯粹的、独立的商业利润好像是不可能的。贱买贵卖,是商业的规律。也就是说,不是等价交换。这种交换中所包含的价值概念就是,不同商品都是价值,从而是货币;从质的方面来说,它们同样是社会劳动的表现。但它们不是相等的价值量。产品进行交换的数量比例,起初完全是偶然的。它们所以取得商品形式,是因为它们是可以交换的东西,也就是说,是同一个第三者的表现。继续不断的交换和比较经常的为交换而进行的再生产,越来越消除这种偶然性。但是,这种情况首先不适用于生产者和消费者,而是适用于二者之间的中介人,即把货币价格加以比较并把差额装入腰包的商人。商人通过自己的运动本身确立起等价。
商业资本起初只是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而且作为商品的从而财富的绝对形式,作为贮藏货币,从简单商品流通形式W—G—W中产生出来,并且货币作为货币而自行保存和增加成为目的本身一样,货币,贮藏货币,也会作为某种通过简单让渡而自行保存和自行增加的东西,从商人资本的简单流通形式G—W—G'中产生出来。
古代的商业民族存在的状况,就像伊壁鸠鲁的神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不如说,像犹太人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最初的独立的、获得巨大发展的商业城市和商业民族的商业,是作为纯粹的转运贸易建立在生产民族的野蛮状态的基础上的,这些商业城市和商业民族对这些生产民族起着中介人的作用。
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各阶段中,商业支配着产业;在现代社会里,情况正好相反。当然,商业对于那些互相进行贸易的共同体来说,会或多或少地发生反作用;它会使生产越来越从属于交换价值,因为它会使享受和生活日益依赖于出售,而不依赖于产品的直接消费。它由此使旧的关系解体。它增进了货币流通。它已经不再是仅仅掌握生产的余额,而且逐渐地侵蚀生产本身,使整个整个的生产部门依附于它。不过,这种解体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从事生产的共同体的性质。
只要商人资本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撇开商业资本榨取不同国家的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就这方面说,它促使商业价值均等化和使之确定下来)不说,上述这些生产方式造成了如下结果:商人资本占据了剩余产品的绝大部分,这一方面源于商人资本充当各个共同体之间的中介,这些共同体基本上还是生产使用价值,对于它们的经济组织来说,大体说来进入流通的那部分产品的出售,也就是大体说来产品按照其价值的出售,还居于次要的地位;另一方面,是因为在以往那些生产方式中,商人与之做生意的剩余产品的主要占有者,即奴隶主,封建地主,国家(例如东方专制君主),代表供人享受的财富,对于这些财富,商人会设下圈套来猎取,这一点在上面引用的亚·斯密有关封建时期额那段话中已经被正确地嗅出来了。因此,占主要统治地位的商业资本,到处都代表着一种掠夺制度,它在古代和近代的商业民族中的发展,是和暴力掠夺、海盗行径、绑架奴隶、征服殖民地直接结合在一起的;在迦太基、罗马,后来在威尼斯人、葡萄牙人、荷兰人等等那里,情形都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