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1 法律问答(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范围) The scope of the employer’s right to know

法律问答(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范围)

The scope of the employer’s right to know


问:某员工入职时没有告知用人单位其有残疾事实(该员工右手大拇指有部分缺损残疾),但入职时体检合格,在入职员工登记表中对于以前的病史、工伤史等也都登记为“无”,入职后劳动期间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后用人单位以该员工没有如实向公司告知残疾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入职员工的知情权包括这些吗?


答:

1、用人单位在录用岗位员工时有权知道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劳动者信息;

2、“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包括教育经验、工作经历、技术技能、研究成果等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而不是其他不相关的信息,包括婚姻状况、生育意愿、家庭条件、个人爱好等与劳动能力无关的信息,劳动者对于这些信息并不负有告知的义务;

3、虽然上述员工有大拇指部分缺损的残疾事实,但他入职后能胜任工作岗位,该部分残疾情况和其工作岗位并不具有直接相关性,他无须对用人单位告知其残疾事实,但是如果其大拇指残疾与他的工作岗位相关的(如类似点钞之类与指头灵活性有关的工作),则必须告知。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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