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会带来一些新的现象,比如婚姻家庭的变化、人口流动的增加等。为了适应这些变化,需要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2023年1月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对保障女性的社会权益、促进女性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给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完善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等方面的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聘用条件等。这些规定扩大了妇女工作选择的范围,保障了妇女的自主择业空间,为妇女择业创造了更受尊重的环境。
在女性择业过程中,生育一直是难以绕开的话题。《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完善了女性生育休假制度的内容,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除女性就业之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还针对性骚扰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进一步明确规定哪些行为是性骚扰,还列举了性骚扰的四种情形:“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明确性骚扰行为定义,为妇女遭受性骚扰后维权减轻了阻碍。
在救济途径上,《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分别针对发生在学校、用人单位、家庭以及亲密关系中的性骚扰和性暴力作出更具针对性的规定,涵盖了从预防机制、教育培训,到禁止和制止措施,再到妇女依法维权和心理疏导支持等全过程。这明确了公安机关、法院、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等各相关主体及其责任,体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注重法律执行及其效果,以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决心和努力。
《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到了:立足国情实际,逐步健全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力争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有所突破;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配合;尊重地区差异,为地方立法留下空间。广大妇女同志也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维权意识,增强对维权部门和执法部门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保障妇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