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原理

第一部分:关于刑法的解释。

首先用的是《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1、刑法具有其作为保障法的本质特征: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要实现刑法的这些作用,必须对刑法进行符合本意的解释,那么作为解释者来说,他必须在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

2、[德] 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10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法的理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未充分实现,但是,人的一切立法行为都以这个理念为取向,法的理念的宏伟景象从未抛弃人们。”

3、正义是制定法的基本价值,是立法者的目标;与真善美一样,正义具有绝对价值,以其自身为基础,而不是派生于更高的价值。一个规范,如果以无法忍受的程度违反正义理念,它就是“制定法上的不法”;一个规范,如果根本不以实现正义为目的,它就“并非法律”。

4、[日]山田晟:《法学》,新版,72页,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即使名称是法,但如果其中缺少正义理念,它就没有作为法的价值,而是单纯的暴力。

5、法律必须内涵正义,符合正义的理念,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正义的规则构成制定法赖以创建的实质渊源之一。制定法在应用和解释里所获得的生机勃勃的发展中,一再追溯到正义所要求的东西,丛中得到滋养。如若没有那种追溯,制定法的发展是根本无法理解的。[德] 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10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6、只有那种将自然法充分表达的制定法才是具有生命力的。

7、总之,在“序说”中,张明楷教授旁征博引就是为了说明,制定法蕴含了自然法,而生活在变化,制定法中的法律用语的含义也在变化。要想从制定法中得出正确的结论,就必须一方面依赖制定法,通过正义的解释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这是法的安定性的体现。另一方面就是要尽力通过诸如扩大解释、限制解释等,挖掘蕴含在制定法字面里的正义,体现法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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