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伟·学习笔记(37)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陪护人因就医、转院治疗或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等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在实践中,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等已经“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确有“正式票据”佐证的,仍应甄别该项支出费用是否合理和确属必要,不能因为有赔偿义务人承担而随意加重其赔偿责任。

五、住宿费根据到外地治疗不能住院受害人、陪护人住宿或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住宿等费用计算

如果赔偿权利人只提供住宿费票据,而无对应的就诊票据或者处理事故的凭证印证的,对该项住宿费应不予认定。

每一年度,各省市均公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其中列有住宿费计算标准。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到外地治疗不能住院其合理的伙食费应予赔偿

1、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对象仅限于受害人本人,不包括受害人的陪护人员。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赔偿权利人需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基本上都参照本省市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作实体判决。

七、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赔偿,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对营养费难以确定的,可依据民诉法第76条的规定,申请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营养费赔偿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然后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2、治疗营养适用于住院治疗期,也适用于后续治疗期。

3、营养费赔偿的具体标准,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做法是,参照医疗机构的增加营养意见或者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由法院在审查营养费票据、营养期限评定意见以及当地营养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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