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五 民事法律行为之二: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关系的实态,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民事法律行为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
2.民事法律行为由多个意思表示构成。
3.除包括一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还包含其他要件,即双重构成要件。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之第二节“意思表示”。
一、定义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三要素
(一)概说
(二)目的意思
民法典第470、510、1076条。
(三)效果意思
(四)表示行为
三、意思表示的形式
民法典第135、140条。
(一)明示形式
(二)默示形式
四、基本类型
(一)有相对人的与无相对人的
民法典第138条。
(二)对特定人的与对不特定人的
(三)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进一步分类:对话的和非对话的
民法典第137、477条。
五、意思表示的发出、到达与撤回
(一)发出
(二)到达
(三)撤回
六、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何谓瑕疵
(二)表意不自由
(三)表意不真实
七、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解释的必要性
(二)一般解释规则
(三)不同合同文本的特殊解释规则
(四)一些特殊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民法典第498、10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