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场知产同行的小聚,到场的皆是深耕领域的专业人士——既有负责知产维权人员,有几位是经验丰富的知产代理人,要么是专攻知产案件的律师,皆是对行业规则敏感至极的“圈内人”。
席间,一位美女律师贴心准备了餐中果汁与餐后甜品,酒足饭饱后,众人手中都端起了精致的鲜炖燕窝盏。正当大家惬意闲聊时,有人忽然指着燕窝瓶身说道:“这产品的商标标识好像不规范。”一句话瞬间勾起了所有人的专业本能,大家纷纷拿起瓶子细看,果然发现代表注册商标的®符号,赫然标注在“燕窝”二字之后。
“那可未必,得看它的商标注册情况到底是怎样的。”有人立刻提出不同看法。
“‘燕窝’本身是产品通用名称,根本不可能被注册成商标吧?”另一人反驳道。
“也可以通过放弃专用权的方式,让包含通用名称的标识获得注册。”
“但按现在的商标审查规则,若标识中包含‘燕窝’,大概率只能限定在燕窝类产品上获得核准,跨品类注册基本不可能通过。”
几人不约而同地拿起手机,点开商标查询系统逐一核对,结果却出人意料:该商标的注册内容正是“**燕窝”,瓶身上的标识标注完全合规。
一场围绕小小商标标识的激烈讨论,最终以众人自嘲“知产人的通病——见标就较真”收尾。
无独有偶,近日有朋友特意来咨询商标标识的标注问题,这让我再度想起那场聚会的趣事。连深耕知产行业的专业人士,都会对注册商标标识产生疑问,更何况是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经营者和消费者?可见,注册商标标识的合规标注,是一个亟待厘清的普遍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聊聊,注册商标到底该如何规范标识。

一、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商标标识的标注并非随意而为,其核心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注册商标的标注范围、使用规范及禁止情形。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其核心要求,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的要素,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若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这也解释了为何“**燕窝”能成功注册——要么通过放弃“燕窝”二字的专用权,仅以前缀部分作为显著识别要素;要么通过长期使用,使整体标识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和™(注:™为未注册商标标识,㊟、®仅可用于已核准注册的商标),标注位置应清晰可辨,且需与注册商标的核定内容一致,不得擅自改动标识形态或扩大使用范围。
二、标识不合规的法律后果
商标标识标注不当,不仅会丧失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具体可分为三类情形:
其一,冒充注册商标的行政处罚:若未取得商标注册证,擅自使用㊟或®标识,或超出核定注册的商品/服务范围使用㊟或®标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赔偿:若擅自改动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要素,导致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惩罚性赔偿。
其三,情节严重的刑事责任:若明知标识不合规仍大量使用,且违法经营额巨大,或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等情节,可能违反《商标法》第六十七条,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面临侵权赔偿,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三、注册商标标识的合规做法
想要避免商标标识使用踩坑,需从标注前提、标注规范、使用边界三个维度严格把控,具体可遵循以下几点:
首先,明确标注前提。仅当商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且使用范围与核定的商品/服务类别一致时,方可使用㊟或®标识;若商标仍在申请中(未核准注册),仅可使用™标识,不得冒用®,避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
其次,规范标注方式。注册标记㊟或®可标注在注册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位置需与商标紧密相连,不得单独标注或与非注册商标混用。若注册商标包含通用名称(如前文所述的“燕窝”),需确保已依法放弃通用名称部分的专用权,且在标注时不得突出通用名称,避免误导消费者认为通用名称为注册商标。同时,不得擅自简化、拆分、变形注册商标,必须与注册证上的标识一致。
最后,坚守使用边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限定于核定的商品/服务类别,跨品类使用时即使标注㊟或®,也不享有专用权保护,还可能构成侵权。此外,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或成为其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丧失专用权,因此需规范使用并留存使用证据。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其标识的合规使用是保护品牌价值的第一道防线。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行业从业者,都需牢记“细节决定成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规范标注、合法使用,才能让商标真正成为品牌发展的“护身符”。毕竟,再微小的标识瑕疵,都可能成为品牌发展路上的“绊脚石”。
互动环节:如果你对商标标识是否合规心存疑虑,或者你正面临商标标识的困扰,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具体情况,我会尽量帮大家分析应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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