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董事高管对关联交易的赔偿责任)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senior managements’ compensation liability of related transaction
问:甲、乙二人系A公司的董事,且甲兼任总经理职务主持A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但甲、乙二人又与他人共同成立B公司,通过B公司向市场采购产品后向A公司供货,且A公司是B公司的唯一客户,甲、乙并未告知A公司该情况,后二人因此被A公司解职,现A公司向甲、乙提出关联交易赔偿,是否可以?
答:公司法律并没有禁止关联交易,但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否则会产生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
1、甲、乙二人作为A公司董事且甲兼任总经理,但在外又与他人共同成立B公司与A公司进行供货交易,显然A、B公司之间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不构成损害公司利益侵权的前提是甲、乙二人应如实向A公司披露报告且获得允许,这也是甲、乙作为A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所应履行的忠实勤勉法定义务,否则关联交易的利润应全部归A公司所有,甲、乙应当对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关联交易价格对于关联交易有重要影响,公允的交易价格是关联交易合法有效的实质要件,如果关联交易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实际上是增加了A公司的成本支出,则该关联交易实质是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则甲、乙应当对该关联交易承担赔偿责任。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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