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小龙虾今日分享第1281期,欢迎关注!
现实中,会出现这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单位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要求缴纳社保的员工工资2800,不要求缴纳社保的员工工资3300。
第二种是存在部分员工,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但是要求单位多发三五百元,同时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协议。
实际上,上面的两种做法都是违法无效的!
无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的“不缴社保”约定,还是劳动者单方面做出的不缴纳承诺,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是因为,缴纳社保并非可由双方随意协商变更的约定事项,而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社保制度作为国家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重要制度体系,具有法定性与强制性,任何规避行为都违反法律规定。
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
新规不仅判定“不缴社保”约定无效,还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根据司法解释,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按照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作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举例说明,假设某公司员工小李,月薪6000元,公司与他协商不缴纳社保,每月额外给予500元补贴,小李同意。
但工作3年后,小李意识到社保的重要性,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依据新规,小李工作3年,公司需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即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