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应该与当事人成为朋友,也不应该以对待朋友的态度与当事人接触。从一开始,律师与当事人就要明确对价,有条件地提供服务,给当事人传达“我们不是朋友,我们是等价交换的关系”的意识。这才是健康的当事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