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法院认定时为何减少了?丨河西老杨头

社会现状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提高,很多人在发生借贷关系时,都会明确约定借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更有甚者,部分人为了避免利息回收的风险,提前从出借本金中预支部分或全部利息。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发生纠纷时会获得法院支持吗?我们一起来看!

经典案例

孟某与朱某系好友。2018年8月,孟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朱某借款20万元,并向朱某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若逾期还款则每日支付违约金100元。次日,朱某向孟某账户支付19.4万元,口头约定6000元作为利息提前扣除。

孟某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时归还,经朱某催促后向朱某转账两万元,此后便失去联络。为维护自身权益,朱某将孟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朱某的借贷关系成立,但提前扣除利息的行为不合法,实际借贷金额为19.4万元;并判决按此金额计算利息。

应对建议

在面对借款协议中的利息支付的约定时,为了避免约定无效的情况,我们建议您注意以下几点:

1、 签订借款合同并提前约定利率。

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借人在还款时却主张在借期内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应当主动要求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应当标明双方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联系方式、住所地、借款金额、币种、利息计算、还款期限等内容。

2、 约定适当的借款利率。

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我们建议您将借款年利率限制在24%以下的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超过24%但不足36%的部分属于自由债务,超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在此前的文章《借款约定了利率,为何法院不支持?》中,有详细介绍。

3、 提前扣除利息的约定无效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借款合同等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为本金,但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会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提前约定扣除利息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4、 设立担保人转移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担心本金和利息的回收问题,您可以通过设立担保人的方式来转移风险。由担保人对借款人的本金和利息偿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则出借人在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担保人在完成金钱给付义务之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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