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如疏议举例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
又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据此,A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唐律》规定,谋杀殴打尊亲属的行为属于十恶不赦当中的恶逆,对于十恶不赦所列罪名,因其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故应当判决死刑且不得赦免。
因此,CD选项均错误。
类推法:
(举轻以明重,侵犯了法益,那么轻的都会判那么重,那你这已经侵犯到这样子的时候,那更不用说,也判得很重了。
举重以明轻,要减轻罪,列举出那些侵犯了法益那么重的,都没有判重罪,那你这样侵犯的这么轻,就不要说判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