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一庭所受理案件中,除离婚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大种类外,买卖合同纠纷应该是所占比例较大的第三大块了。而这类案件一般事实比较明了,大多只因被告方不守信用,不按时归还甚至拒绝归还所欠货款,才导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把被告告上法庭,在这里笔者想要讲述两个典型案例。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李某通过记账赊购的方式陆续向原告徐某购买石材,双方经结算,被告李某称暂时无钱支付而向原告徐某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所欠货款,于是原告起诉至法院。庭审及调解期间,被告李某皆认可欠原告石材款,但辩称原告提供石材存在质量瑕疵,要求对货款大打折扣,称不打折一分钱也不会还。而原告认为自己提供的石材不可能有质量问题,被告购买石材在前,结算出具欠条在后,被告此前从未对石材质量提出过任何异议,且被告要求货款折扣太大,被告此举完全是想要赖账的行为。
因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最后法院根据原告所提供欠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做出被告归还原告石材款的判决。向被告送达该判决书后,被告气势汹汹声称法院判决不公,并在留下一句“以后最好不要在外面碰见我”后扬长而去。
就此案事实而言,不论原告石材是否真存在质量瑕疵,被告此举显然是不重视信誉的行为,买卖交易向来讲究的是平等自愿,被告向原告赊购石材在前,期间并未因原告石材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或是退还任何货物,反而在经最后结算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被告此举即表示其认可了与原告此前的全部交易。而被告此后不仅未归还该笔货款,反而在出具欠条后已将近两年且无任何依据的今天提出原告货物存在瑕疵,要求对货款大打折扣,被告此举,实在难逃“老赖”之嫌。
民事案件中这种欠债不还、能拖就拖的案例不胜枚举,记忆深刻的还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邬某从事经营一家水晶饰品制造厂,原告陈某与邬某系商业合作伙伴,为邬某提供原材料。后陈某找邬某讨要材料款时发现邬某电话已打不通,到被告公司经询问公司员工后得知被告已许久没来公司,于是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邬某归还欠款。经法院联系找到被告邬某,邬某要求与陈某自行商谈。后原告陈某来到法院申请撤诉,称被告邬某同意还钱,双方已自行和解达成还款协议。由于见惯了这种承诺后又反悔的案例,出于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法官建议陈某既然双方已达成协议,与其撤诉不如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按调解结案。(对于对法律不甚了解的朋友这里需要解释一点:法院出具的调解文书与自行和解达成的还款协议的区别在于:如果邬某没有按时归还款项,陈某可以依据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陈某称是邬某让他来撤诉的,邬某已承诺还款,基于双方业务合作关系,不好撕破脸皮。然而,就在陈某撤诉后不久,邬某将工厂关闭,然后彻底消失不见,联系不上了。陈某无奈,只得再次起诉至法院。而此次,法院也无法联系上邬某,只得依次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导致案件直至大半年后才得已审结,而该案所涉标的款项也只得依赖法院的后续强制执行。
无论是前面欠债不还、强求打折的李某,还是后面哄骗陈某撤诉后便来个销声匿迹的邬某,无疑,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个信誉缺失的问题。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当你将信誉随意践踏时,信誉同样也会给你应有的反馈:李某从事石材加工制造这一暴利行业,却连一万多块货款都需要强求别人大打折扣才拿得出;邬某开办水晶饰品加工厂,最后却只能关门大吉,负债累累,落荒而逃,这就是最好的证明。一个不重视信誉的人,或许能图得一时之利,却终究难以在社会长久立足。
同时在此想要让大家知道的一点是:对于那些欠债不还的当事人,并非跑路就能万事大吉。经法院审结的案件,原告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如果不及时履行偿还义务,且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向该院报告财产,该院有权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失信的详细情况通过法院公告、QQ、微信等形式向社会广而告知,失信被执行人将在乘坐高铁、入住酒店、银行贷款、办理执照等方面处处受限,真正使其体会到什么叫“自由诚可贵,失信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