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听了罗翔老师讲的刑法。感觉他的基本功扎实,各种理论掌握得非常熟练,侃侃而谈,旁征博引,各样的例证,一举一大串。
我今天主要听了这个因果关系,还有认识错误。讲起来体系非常的庞大,但是我已经基本掌握。在因果关系上,不是说是你认为有因果关系就有关系。并且有因果关系,不一定负刑事责任,没有因果关系不一定不负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是条件说,就是说有前面的事情必然是作为后果的原因。这容易产生这个逻辑混乱。比方说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如果不生这个孩子,他就不会犯罪,所以说犯罪嫌疑人的母亲跟犯罪也有因果关系,这是错误的。另一种学说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就说一件事情的发生,犯罪行为后果的产生,要在条件说的基础上要形成相当的对应关系。如果说一个人去故意杀人,他在杀人的途中啊,这个被害人逃跑,结果被车撞死了。那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为介入这个交通事故是他死的直接原因。讲因果关系还要评价有没有作为义务,是不是实行行为。比方一个人领着自己的孩子去游泳,结果孩子被水淹了,他不去救,他是有作为义务的,这就有因果关系。还有就是有人被水淹了,然后有人在上面看到了,并且会游泳,他看到了以后不去救她,因为没有做有作为义务,也就是我们大家常说的见死不救,但是没有作为义务,他不就不会触犯刑法。
后面还清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这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分类,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为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并不一致。如果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这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超出犯罪构成的范围的认识错误。比如有人想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晚上在单位值班时放火将值班室烧毁,结果却将顶替值班的李某烧死,这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就说想杀人杀的是人啊,只是个别的认识,不是同一个人,这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但如果说是想杀人却杀了狗,这就跨越了这个同一犯罪构成要素。就构成了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还有就是根据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分类,可以将认识错误区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认识的错误。按照构成要素分类,如果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存在概括故意就不用打击错误理论,该故意是指行为人对认识的具体内容不明确,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些理论相当的复杂,对我来说关键要记住的两点,一是就是什么时段是对象错误的开始,什么时段是打击错误的开始,对象错误的开始,关键点在区分是不是着手,如果是着手时发生错误就是主观认识和客观上都有错误,就是对象错误,如果是着手后有时空差的就是打击错误。
区分了这些以后,还要讲到了法条竞合,如果普通法与特别法相竞合,是在普通法范畴内产生重合,定普通法普通罪的既遂。如果说是规范竞合,就是重罪和轻罪,产生竞合的时候是定在轻罪产生重合,主观上看是既遂还是未遂。如果主观上没有犯罪过意,故意客观上犯了罪。按法刑法条文规定有过失犯罪的定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犯罪的就没有罪。可见是主观的,这个故意很重要。是决定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根本。当然也不能说主观归罪,就说主观上有犯罪过意,客观上没有犯罪,这也不是犯罪。或者最多就是犯罪未遂。其实就是分三个阶层啊,首先确定主观故意,首先是对犯罪嫌疑人事实认识和社会评价,规范评价意志不一致,如果一致,那就是故意,如果不一致,以社会评价和规范评价为准。然后再看客观内容和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最后确定主客观是否统一,如果是故意就是犯罪既遂,如果没有故意,就不确定犯罪既遂。
还有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是一致的,打击错误不一致的。
刑法理论太高深了,老师说了,了解就好,能够熟练运用就好,不要钻得太深入,我们是为了考试不是搞研究。否则一辈子也考不过司法考试,也就是现在的法律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