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题目,也许很多人会嗤之以鼻,因为在娶妻成本居高不下今天,年轻貌美的妻子何以一桶啤酒就能换走?况且婚姻是感情和家庭的纽带,不是随便就能买卖物换的。大家的疑问其实很有道理。
但如果我们将时间拉回三四百年前的英国,也许你会对这一切见怪不怪,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因为在十八世纪的英国,你也可以以极低的价格淘到一个年轻貌美的老婆。
早在1733年的伯明翰市,一个名叫托马斯·格里菲斯的男人在公开市场上以1英镑(人民币8块5)的价格买到了美丽的女子玛丽。托马斯·格里菲斯与玛丽的老公达成协议,自己无条件接受玛丽的所有缺点,一经买回,概不退还。这是英国有案可查的最早的卖妻行为。
然而,这却不是个案。
在当时英国的广大农村,这种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卖妻交易的高峰期出现在1780—1850年,这个时候在案登记的大概有300起。不仅数量提高了,在买卖的过程中还衍生了形式繁琐的卖妻仪式。
在这种仪式里,丈夫首先将妻子脖子上拴上缰绳像待售的牲口一样带到当地交易市场,然后她们被放到一个拍卖行上,其他男性开始投标。这种拍卖底价一般是很低的,最终的成交价也高不到哪里去。有个男人以底价1便士(人民币8分)的起拍价拍卖了自己的妻子,最终的成交价格也只有5先令6便士。
当更为奇葩的还在后面。有位老兄竟然以一桶啤酒味为交换将年轻的妻子拱手让给另一位热心的男人。
无论是拍卖还是以物交换都是对女人极大的不尊重。尽管如此,参与交易的各方似乎都乐此不疲。因为一旦交易完成,买卖双方会到当地的小酒馆庆祝交易成功,当然这种欢庆自然少补了被卖者本人。由此可见,被卖者本人是自愿的。
这一滑稽的现象,于我们看来甚为荒唐,但在当时却也有深刻的历史根源。
十八世纪的英国,天主教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天主教会把婚姻作为七大圣事之一。天主教会容忍夫妻之间分居分食,但不会同意配偶一方尚在时重新结婚。在新教法律对婚姻的规定上,离婚虽然在理论上可行(依据就是夫妻任何一方的通奸或者过错行为),但离婚的婚程序繁冗复杂,而且费用巨大。据考证,如果进行一次离婚行为,费用相当于今天的2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3万),这对普通人是不能接受的。于是,就有人另辟蹊径, 卖妻则成为合法解除夫妻关系最便捷,最有效的方法。
同时,在当时的英国,婚姻中的男女是不平等的。在法律上,夫是家庭关系的主角,甚者可将夫和妻直接等同于夫。家庭财产和子女都属于丈夫一人,妻子应绝对服从丈夫,对丈夫毕恭毕敬,称丈夫为" 老爷" ,而丈夫则称妻子为" 夫人"。妻子在家庭中是没有地位的,形同可以买卖的物品。在这一背景下,拍卖等有损尊严的事情也就出现了。